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56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 年12月22日下午2: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 年12 月22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股东出席情况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丽君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王斌因出差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监事张华因出差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董事匡振兴、韩建国简历详见公司于2014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聪晓、于进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3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