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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38版) 远大环境。 (2)发行股票与现金支付的基本情况 1)甲方以向乙方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乙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远大环境100%股权,乙方同意以前述方式将标的公司100%股权出售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聘请亚事评估对标的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双方同意,依据亚事评估以201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的整体资产评估并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作为本次甲方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具体金额在评估完成后,双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3)甲方向乙方支付对价的方式由股份支付和现金支付两部分组成,具体安排如下: ①股份支付: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向乙方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0%、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向乙方发行的股票用于购买等值部分的标的公司股权。 ②现金支付: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总金额中扣除甲方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公司股权部分,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3)发行股票和现金支付的具体安排 1)发行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发行种类和面值: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②定价原则和认购价格:甲方向乙方发行股票的底价为甲方审议本次发行预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每股价格为人民币8.94元,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甲方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③乙方取得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条件:乙方承诺,本次甲方向其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盈利预测补偿安排:双方同意,若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盈利预测数,则乙方应就未能实现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协议由本协议双方另行签署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现金支付部分将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交割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全部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未依照本条约定及时将上述现金全部支付完毕,则甲方应自标的公司100%股权交割日届满三个月之日起就延迟支付的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4)资产交割相关事项 1)本协议双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之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交割日为标的公司100%股权全部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日。 2)在本协议生效后,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进入甲方专项资金账户并办理完毕验资手续,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完成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即将本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和/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负责及时到股份登记机构将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份办理至乙方名下,乙方应为之提供必要的帮助。 3)在本协议生效日前,若标的公司100%股权及标的公司发生除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债权债务之外的其他现实、或有的债权债务,除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或另有约定外,该等未在评估报告中列明的现实、或有的债权债务及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仍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双方同意由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100%股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标的公司在此期间的盈利由甲方享有,亏损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 (5)税收和费用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产收购事宜而产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在各自范围内自行承担。 3、协议的生效、修改 (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2)中国证监会已经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协议实质性条款的修改或补充需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审议。 4、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或其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2)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附条件生效的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转让协议书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受让方):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4年12月19日 2、标的技术、交易价格、交付、支付方式及人员培训等事项 (1)标的技术 本协议所称的“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具体为亚事评估出具的对该技术评估报告中列入评估范围的各项技术。 (2)交易价格 1)甲乙双方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亚事评估对标的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 2)在亚事评估正式出具《评估报告》后,双方将依据评估结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3)标的技术的交付 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进入甲方专项资金账户并办理完毕验资手续后10日内,向甲方交付标的技术的全部权利证明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等。 甲乙双方应对交割的权利证明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双方签署交割确认书。标的技术中的非专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自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起转移至甲方所有。 对于标的技术中的专利技术或者正在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专有技术,乙方应当在取得专利权证书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将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甲方。 (4)支付方式 在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标的技术转让价款。 (5)标的技术转让所涉及的技术人员培训事宜 标的技术转让至甲方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直至甲方技术人员完全掌握并工业化应用标的技术为止;同时,乙方负责标的技术所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销售和技术应用核心人员,应在标的技术交付后的二个月内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等)至甲方。 (6)标的技术相关的合同处理 根据合同随技术走的原则,对于乙方已经签署、目前正在或者尚未履行的与标的技术相关的合同,由甲方接继履行。乙方于签署交割确认书之日起2个月内,协助甲方与客户(即合同向对方)重新确认或者签订协议,将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至甲方,由甲方代替乙方履行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7)其他重要事宜 1)乙方保证并承诺,合法、独家拥有标的技术的所有权,标的技术不存在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及任何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之情形。标的技术的实施不存在依赖于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形。 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前,标的技术不存在任何被泄密、被公开或正被第三方使用等严重损害标的技术价值的情形,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一年内,如因非出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标的技术或其相似技术被第三方申请专利,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乙方保证并承诺,标的技术转让至甲方后,对于乙方基于该项技术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自标的技术转让至甲方之日起四年内完成的所有后续改进、升级技术成果均免费归甲方所有,四年之后的后续改进、升级技术成果甲方有权以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行使优先购买权。 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前,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技术的其他技术转让协议或技术实施许可协议。 2)转让标的技术涉及到的有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最后一个条件成就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4、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要求:(1)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继续履行;或(3)向守约方支付因其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作为赔偿金。 (2)若本协议双方均有违约,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和对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因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而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不承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远大集团与发行人签署的关于远大环境的盈利补偿协议书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4年12月19日 2、补偿约定 (1)承诺补偿期间 乙方向甲方保证并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当年及其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下简称“承诺期”或“利润补偿期”)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不低于评估报告中所列示的目标公司相应期间的预测净利润。若本次交易在2015年实施完成,则承诺期为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若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相应年度的预测利润数,则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 (2)预测净利润额和实际净利润额及其差异的确定 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每年预测净利润额的确定:双方一致确认,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标的公司承诺期净利润预测数额。承诺期内每年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额为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内每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承诺期内,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甲方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应单独披露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金额与预测净利润金额的差异情况,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最终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3)利润补偿的方式及实施 1)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小于乙方承诺的同期净利润数的,则甲方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关于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乙方向甲方进行利润补偿,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本次交易的总价格-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2)乙方应当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所持甲方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1元的总价进行回购并予注销。承诺期内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乙方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不超过乙方因本次发行所获得的现金对价。 补偿按年度计算,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现金,不冲回。 3)各方一致同意,若因承诺期内甲方以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甲方在承诺期内实施了现金分红,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乙方应作相应返还。 4)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根据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公司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内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偿额,则乙方还需另行补偿。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①补偿金额的确定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内乙方已支付的补偿额。 ②补偿方式 A、乙方应当先以其本次发行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的总价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因标的公司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乙方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补偿。 B、各方一致同意,若因承诺期内甲方以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甲方在承诺期内实施了现金分红,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乙方应作相应返还。 ③期末减值额应为标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中的作价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 无论如何,乙方因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合计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乙方因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数量;因股份补偿方式不足需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的金额,不超过因本次发行由上市公司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 3、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下述先决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豁免下述先决条件之一项或多项): (1)本协议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甲乙双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书已经生效。 双方同意,若其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书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4、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四)远大集团与发行人签署的关于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盈利补偿协议书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4年12月19日 2、补偿约定 (1)承诺补偿期间 乙方向甲方保证并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当年及其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下简称“承诺期”或“利润补偿期”)标的技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评估报告中所列示的标的技术相应期间的预测净利润。若本次交易在2015年实施完成,则承诺期为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若标的技术在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则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 (2)预测净利润额和实际净利润额及其差异的确定 1)承诺期内标的技术每年预测净利润额的确定:双方一致确认,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标的技术承诺期净利润预测数额。 2)在承诺期内,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甲方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应单独披露标的技术的实际净利润金额与预测净利润金额的差异情况,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技术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最终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3)利润补偿的方式及实施 1)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技术在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数小于乙方承诺的同期净利润数的,则甲方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关于标的技术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乙方向甲方进行利润补偿,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本次交易的总价格-已补偿金额。 双方同意,依上述约定确定乙方需对甲方进行补偿的,由乙方在甲方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一次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中。 2)补偿按年度计算,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3)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根据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技术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标的技术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内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偿额,则乙方还需另行补偿。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①补偿金额的确定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内乙方已支付的补偿额。 ②补偿方式 双方同意,依上述约定确定乙方需对甲方进行补偿的,由乙方在接到甲方补偿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一次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中。 ③期末减值额应为标的技术在本次发行中的作价减去期末标的技术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 无论如何,乙方因标的技术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合计的补偿金额,不超过因本次发行由上市公司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标的技术现金对价。 (4)超过盈利预测利润的奖励 为充分考虑到交易完成后依赖标的技术而产生的实际经营业绩可能超出各年承诺净利润、目前对标的技术的估值结果低于其实际价值的可能;同时也为了避免交易对方在实现承诺利润后缺乏动力进一步发展业务,本次交易方案中包括了对交易对方相关人员的奖励对价安排:若标的技术在利润补偿期间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当年度净利润数,按照超过部分的10%的比例作为奖励总额计提进入甲方当期成本或费用,用于奖励甲方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书面确定的与标的技术实施应用有重要贡献的核心人员和乙方书面指定的为该技术研发和后续改进、升级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具体对各奖励人员的标准由甲方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确定。 3、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下述先决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豁免下述先决条件之一项或多项): (1)本协议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甲乙双方签署的技术转让协议已经生效。 双方同意,若其签署的技术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4、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五、收购资产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为保持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收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环保资产和机器人技术,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将得到极大提升,增强了为广大股东创造财富的能力。 (二)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的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竞争力将全面提升,国际品牌影响力将进一步增强。 2、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将得到提升。募投项目建设期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增加,随着募投项目投产和效益的产生,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随着项目的逐步建成达产,公司产品结构更加合理,产能进一步扩大,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远大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转让协议书》及《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书(标的资产: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书(标的资产: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4-059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信息披露公平性,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8日开市起停牌。 2014年12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宜的相关议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博林特,证券代码:002689)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4-060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4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各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的通知。2014年12月19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康宝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康宝华在本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情况,编制了《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因涉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康宝华在本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远大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除远大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远大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4、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6,073.83万股,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收购的标的资产正在进行审计、评估,待募集资金拟收购项目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可能会相应调整,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预案(修订稿)及其它相关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集团承诺以远大环境股权参与认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0%、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根据目前对远大环境的预估值,远大集团将以其拥有的远大环境的不低于29.35%、不高于58.70%的股权参与认购。待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以远大环境股权参与认购的具体比例将相应调整。其他不超过9名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5、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2月23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8.94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远大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6、限售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远大集团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认购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7、股票上市地点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8、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4,3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集团承诺以远大环境股权参与认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0%、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根据目前对远大环境的预估值,远大集团将以其拥有的远大环境的不低于29.35%、不高于58.70%的股权参与认购。待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以远大环境股权参与认购的具体比例将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康宝华在本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了《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康宝华在本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公司与远大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转让协议书》及《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书(标的资产: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书(标的资产: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以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集团持有的远大环境股权及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康宝华在本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函》以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4年12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于可行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方式等; 2、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等进行相应调整; 3、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批准、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合约; 4、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项并根据审批机关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权限范围内对计划投资项目投资顺序、分配金额、实施进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和上市交易事宜; 8、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3]43号文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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