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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14-071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15:00 至 2014年12月2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截止2014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12月16日)。 (三)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 座31楼公司大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王立董事长 (七)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并于2014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于2014年12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42,179,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86%;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38人,代表股份242,179,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86%;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238,477,204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44.30%;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4,055,874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1.6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241,382,326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76%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37,418,952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44.10%;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3,963,374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1.6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50,7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058,252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0.19%。;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2,500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0.03%。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5,173,41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6%。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市赛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6,0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公司持股51%的深圳市赛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电商”)因其供应链业务发展迅速,资金需求量增大,需向股东借款11,765万元作为业务发展资金,根据相关规定,赛格电商的各方股东需按持股比例为赛格电商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赛格电商各方股东持股比例如下:本公司持股51%,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持股34%,深圳赛格高技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高技术”)持股15%。 鉴于此,本次赛格电商需借款11,765万元,其中:本公司提供借款6,000万元,赛格集团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借款4,000万元,赛格高技术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借款1,765万元。由于本公司已于2013年10月曾向赛格电商提供6,000万元借款,此次借款为续借事项,借款期限1年。赛格电商按实际借款金额和时间向各借款股东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率为6.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上借款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刘方誉、姜慧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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