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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A与国企改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4-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年12月30日 公告日期:2014年12月2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A与国企改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A与国企改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4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同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简称“富国企改”,基金代码:161026)、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场内简称“国企改A”,基金代码:150209)与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场内简称“国企改B”,基金代码:150210)。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认购所得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简称:富国企改,基金代码:161026)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场内简称:国企改A;交易代码:150209)与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场内简称:国企改B;交易代码:150210)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或赎回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简称:富国企改,基金代码:161026)。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不对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或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场内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11、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1次。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条件是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或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参见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 5,805,314,839.03 份;其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为2,439,900,067.03份;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为1,682,707,386份;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为1,682,707,386份。 13、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4年12月23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5元,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元,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89元。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份额简称:国企改A,交易代码:150209;份额简称:国企改B,交易代码:150210。 1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国企改A:1,682,707,386份;国企改B:1,682,707,386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2月30日 1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06号 2、发售日期: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11日 3、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5、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45,885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804,584,588.24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730,250.79元。 上述资金中,场内首次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365,414,772.00元,场外首次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439,900,067.03元,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通过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5,805,314,839.03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4,029,235.13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694%;本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50,001,250.00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8613%;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 8、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4年12月17日验资完毕,2014年12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12月17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2月17日。 10、本基金总份额:5,805,314,839.03份。 (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48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2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份额简称:国企改A,交易代码:150209;份额简称:国企改B,交易代码:15021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国企改A:1,682,707,386份;国企改B:1,682,707,386份(截至2014年12月24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富国企改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A、国企改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富国企改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国企改A和国企改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国企改A份额和国企改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12月23日,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总户数为45,885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27,341户;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8364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8364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89,239.61份,国企改A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91,630.77份,国企改B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91,630.77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4年12月23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国企改A: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52,027,724份,占比9.0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530,679,662份,占比90.07%。 国企改B: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52,027,828份,占比9.0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530,679,558份,占比90.07%。 2、截至2014年12月23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截至2014年12月23日,场内国企改A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23日,场内国企改B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4年12月23日):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4年12月23日,公司有员工265人,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自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助理、初级研究员、研究员;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3年12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27只。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2月2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12月23日,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4年12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依法募集资金; 1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下转B5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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