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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4-131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2014-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touzizhe@zhangzidao.com;互动电话:0411-39016969。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5、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厚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4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15:00至2014年12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8层1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32人,代表股份468,029,89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65.816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467,913,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1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552,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部分海域底播虾夷扇贝存货核销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939,5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2,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5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5418%。 2、《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联股东孙颖士、梁峻、何春雷、曹秉才、邹建、孙福君、战伟、勾荣、张戡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均为89,500股;关联股东尤君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93,700股。 表决结果:同意467,052,5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78,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056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433%。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939,5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2,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5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5418%。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939,5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0,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2,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5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5418%。 5、《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孙福君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89,500股。 表决结果:同意467,836,5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 13,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弃权 90,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59,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002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898%;弃权 9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07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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