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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4-36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2014年12月20日发出。

  3、本次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已在2014年12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 披露。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9:30至11:30时,13:00至15:0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15:00至2014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股份数163,728,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9,593,364股的34.8659%。其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162,907,7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9,593,364股的34.6912%。

  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数820,3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9,593,364股的0.17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鸿基物流有限公司融资4.8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078,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4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969%;反对649,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031%;弃权0股。

  (二)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陕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4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067,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4%;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37%;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6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9%。

  (三)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鹏物流有限公司融资3.1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05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89%;反对64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9%;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870%;反对649,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031%;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9%。

  (四)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宜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1.5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067,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4%;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37%;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6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9%。

  (五)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鸿基发展有限公司贷款9000万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067,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4%;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37%;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6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9%。

  (六)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湖南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1.5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067,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4%;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37%;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6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9%。

  (七)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6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067,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4%;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37%;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6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9%。

  (八)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067,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4%;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37%;反对63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66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华英、郭鹏

  3、结论性意见:宝安地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26下午在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楼会议室举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依法指派唐华英、郭鹏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见证。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11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4年12月26日下午14:30在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泰泉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验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按照通知的要求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股份163,728,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86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62,907,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9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820,3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47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鸿基物流有限公司融资4.8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陕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4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鹏物流有限公司融资3.1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宜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1.5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鸿基发展有限公司贷款9000万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湖南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1.5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6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下进行。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了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票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见证律师:

  唐华英 郭 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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