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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9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6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4 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 8 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 8 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壹亿玖千万元人民币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原在建设银行办理的综合授信壹亿玖仟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已经到期,鉴于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整,期限壹年。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办理该授信申请、签约等相关事项。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14年4月14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于陕西拓日110MW光伏电站项目、喀什瑞城二期 40MW光伏电站项目、岳普湖20MW光伏电站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因当地发改委将喀什瑞城二期40MW光伏电站项目调整为2015年的拟列入的项目备案指标,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决定“喀什瑞城二期40MW光伏电站项目”不再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金额作相应调减。调整的具体情况《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详见2014年12月2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关于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该项调整,董事会相应修改了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预案,修改的具体情况《公司关于修订及补充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公告》详见2014年12月2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关于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整,并据该项调整相应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青海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关于在青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4年12月2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96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青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了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开拓市场业务,考虑青海地区丰富的太阳能资源,结合国家鼓励光伏发电的政策,公司拟在青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相关生产线及开发光伏并网电站项目。 2、投资行为所必须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2、公司拟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以工商登记为准)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硅片、硅锭、电池芯片、太阳电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 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设计、安装及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为准)(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5、具体股权结构
三、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在青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拟充分利用青海丰富的阳光资源,开发光伏电站;同时从事单晶硅棒拉制及太阳电池及组件生产。本次投资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增强公司成本控制能力;同时也利于公司业务在青海区域的发展,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国内光伏电站市场,提升公司经营规模,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公司在青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依然从事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作为国内成立最早的光伏企业之一,在光伏产业链投资、生产组织运营、产品质量、产品认证以及光伏工程经验、光伏电站运营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经营风险可控。 四、其他 本次对外投资公告披露后,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94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2014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喀什瑞城二期40MW光伏电站项目”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因当地发改委将喀什瑞城二期40MW光伏电站项目调整为2015年的拟列入的项目备案指标,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决定“喀什瑞城二期40MW光伏电站项目”不再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作相应调减。 同时,公司“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和“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原计划分别由陕西拓日和喀什瑞城实施,但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实施上述项目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因此,将“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修改为陕西拓日及其子公司,将“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修改为喀什瑞城及其子公司。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与原方案对比如下: 议案: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子议案:(五)发行数量 调整前: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8,072.2891万股。 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698.80万股。 2、子议案:(八)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2,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除上述内容外,发行方案其他事项未发生调整。 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基于有关部门对具体事项的审核、投资项目的实施条件等变化因素综合判断,切实可行,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97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以来现金分红情况的补充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上市以来历年现金分红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日新能”)自上市以来,注重对股东的持续回报,自公司2008年上市至2010年,公司累计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3,192.50万元,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2008-2010年三年平均净利润的比例为47.26%,公司2008年-2010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1 年-2013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969.15万元、532.47万元和 1,298.07万元,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 二、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2011年度,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13,969.15万元,未达到公司章程中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2012年度,受欧债危机和欧美双反的影响,光伏产品主要需求市场欧洲市场经济低迷,光伏行业的经营环境受到严峻的考验,行业整体经营业绩下滑明显,给公司2013年度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12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 2013年度,随着国内光伏电站支持政策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公司开始进军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领域。2013年,公司为喀什瑞城一期20MW光伏电站和定边拓日50MW光伏电站项目提供EPC工程,并于2013年底建成并网。因光伏电站EPC工程周期相对较长,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对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013年度,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7,555.89万元,低于2013年度的净利润。公司预计2014年将继续进行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领域的布局。建设和运营光伏电站的周期长、前期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回收速度相对较长等特点,考虑到公司2014年的业务拓展计划,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均经过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了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公司对未来分红采取的具体保障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确保分红,公司2014年11月10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未来三年 (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1、公司现在适用的《公司章程》已经对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等内容,并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已经制订了《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包括公司制订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原则、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年)股东回报具体计划、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内容,将有利于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3、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具体经营业绩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95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及补充披露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及补充披露在有效授权期限及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于2014 年3月28日公告了《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预案》,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因当地发改委将喀什瑞城二期40MW光伏电站项目调整为2015年的拟列入的项目备案指标,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决定“喀什瑞城二期40MW光伏电站项目”不再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作相应调减。 同时,公司“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和“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原计划分别由陕西拓日和喀什瑞城实施,但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实施上述项目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因此,将“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修改为陕西拓日及其子公司,将“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修改为喀什瑞城及其子公司。 为了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公司于2014 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部分修订及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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