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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4-049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 金鸿能源: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能源”) 本报告书: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平安创新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平安创新减持金鸿能源,是其正常的投资交易行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平安创新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减持,则视市场情况而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平安创新持有金鸿能源33,957,70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在金鸿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为33,957,708股,占金鸿能源已发行股份的12.62%。自2013 年12月16日至2014年3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共计转让金鸿能源股份707万股,占金鸿能源已发行股份的2.63%,大宗交易的转让价格区间为28.91元—31.9元。截止2014年3月24日止,信托披露义务人减持后占金鸿能源已发行股份的9.99%。 2014年6月4日,金鸿能源每10股转增5股,除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鸿能源股份为40,331,562股,信托披露义务人占金鸿能源已发行股份比例9.99%不变。2014年12月3-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共计转让金鸿能源股份9,530,000股,占金鸿能源已发行股份的2.36%,大宗交易的转让价格区间为22.97 元—26.18元。2013年12月16-2014年12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金鸿能源股份共计占金鸿能源已发行股份的4.99%。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平安创新仍持有金鸿能源30,801,562股,占金鸿能源总股本的 7.63%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平安创新持有的金鸿能源30,801,562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平安创新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金鸿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平安创新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童恺_______ 2014年12月 26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平安创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平安创新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13楼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12 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童恺_______ 日期:2014年12月 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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