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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125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申请被受理后每5日风险提示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14 年11 月19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8)

2、2014年11月27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关于公司管理人申请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答复》,同意公司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同时,由管理人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自2014年11月28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4-106)

3、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无锡中院已依法确定相应的审计与评估机构负责公司重整的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管理人已启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目前财产调查、债权申报等各项重整工作正在全面开展。截止本公告,已有1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总计630,180,360.21元。根据无锡中院于2014年1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5年1月9日前,向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邮政编码:214406;联系电话:051086527515)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1月16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9)。

4、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 和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5、截止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8,678,011.9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4,935,835.84元。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500万元至-79,500万元。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124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子公司重整申请事宜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接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滁州中院”)(2015)滁破字第00001《民事裁定书》、(2015)滁破字第00001-1号《决定书》,滁州中院裁定受理滁州霞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14年12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接到滁州中院(2015)滁破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2015)滁破字第00002-1号《决定书》,滁州中院裁定受理滁州安兴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就滁州中院裁定受理滁州霞客、滁州安兴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滁州霞客重整事件概述

(一)滁州霞客申请情况

1、申请人名称: 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

2、申请人住所地: 滁州市凤阳路367号

3、法定代表人;王琪瑢

4、申请时间:2014年12月15日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4年12月25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4年12月25日,滁州中院作出(2015)滁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滁州霞客的重整申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12月15日,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重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系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其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367号,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根据对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的审计结论,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指定滁州霞客管理人情况

2014年12月25日,滁州中院的(2015)滁破字第00001-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12月25日,本院根据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滁州霞客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宜

2014年12月25日,滁州中院作出(2015)滁破字第00001-1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5年1 月30 日

2、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89号,邮政编码239000

3、管理人联系方式:0550-3565907、3565673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00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中院东法庭

四、受理滁州安兴重整事件概述

(一)滁州安兴申请情况

1、申请人名称: 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

2、申请人住所地: 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倪加春

4、申请时间:2014年12月15日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4年12月25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4年12月25日,滁州中院作出(2015)滁破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滁州安兴的重整申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12月15日,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重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滁州安兴彩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且该公司系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根据对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的审计结论,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五、指定滁州安兴管理人情况

2014年12月25日,滁州中院的(2015)滁破字第00002-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12月25日,本院根据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安徽知秋事务所担任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滁州安兴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宜

2014年12月25日,滁州中院作出(2015)滁破字第00002-1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5年1 月30 日

2、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财富国际写字楼6楼601-613室,邮政编码:239000

3、管理人联系方式:0550-3020446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4日上午9时00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中院东法庭

七、控股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进入重整程序后,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管理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订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子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并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子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子公司破产清算。

2、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子公司可能对负债结构进行调整,以减轻子公司的债务负担、增强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与股权投资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子公司债务中涉及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子公司债权人可以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

八、风险提示

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子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126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

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1)。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6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7号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霞客环保及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7)。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霞客环保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8号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滁州霞客、霞客环保、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7)。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霞客环保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1号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诉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

公司和滁州安兴均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4)。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霞客环保银行存款5225572.83美元(人民币32070908.20元)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四)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2号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诉滁州安兴、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

公司和滁州安兴均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4)。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霞客环保银行存款美元356(人民币2186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五)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号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霞客环保于2014年11月28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号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2)。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霞客环保银行存款2222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六)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3号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滁州安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霞客环保银行存款150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七)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4号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滁州安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霞客环保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八)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0号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诉滁州霞客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九)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1号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诉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2号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诉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十一)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42号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滁州安兴、其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2日和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29和2014-041)。

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收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9)。

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4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终字第04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滁州安兴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615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滁州安兴、其他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滁州安兴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有关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下同)共计148,360.4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截止2014年11月19日(霞客环保重整受理日),霞客环保贷款额为53,982.05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止2014年12月25日(滁州霞客重整受理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贷款额为24,767.93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止2014年12月25日(滁州安兴重整受理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贷款额为63,810.45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至2014年12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霞客”)逾期贷款额为5,000万元。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受限情况:

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霞客环保母公司银行账号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已解除冻结,其他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受限情况未发生变化。霞客环保母公司因个别银行账号解除冻结及结息原因账户余额发生变动,滁州霞客、黄冈霞客部分银行账户因收到货款或结息原因余额账户余额发生变动,受限或冻结金额也相应发生变动。

截至2014年12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受限或冻结金额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名称账户余额

(人民币元)

受限或冻结金额

(人民币元)

霞客环保母公司3,725,025.683,725,025.68
滁州安兴6,304,308.436,304,308.43
滁州霞客3,269,022.113,269,022.11
黄冈霞客1,113,584.451,113,584.45

公司及子公司名称账户余额

(美元)

受限或冻结金额

(美元)

赛客贸易投资有限公司0.400.40

(三)公司诉前保全及诉讼金额明细:

截至2014年12月26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5,5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90,268.93万元和6,239.38万美元。

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诉前保全、诉讼保全金额及诉讼金额未有变化 。

(四)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有发生变化。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4年12月26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霞客环保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关霞客环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霞客环保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目前公司还在持续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稳定,经营层、职工情绪稳定,特别是经营团队和骨干工作积极努力,各项工作落实量化到位。

4、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7-4号民事裁定书

2、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7-5号民事裁定书

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8-3号民事裁定书

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68-4号民事裁定书

5、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1-4号民事裁定书

6、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2-4号民事裁定书

7、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3号民事裁定书

8、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3-5号民事裁定书

9、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3-6号民事裁定书

10、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4-4号民事裁定书

11、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4-5号民事裁定书

12、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0-2号民事裁定书

1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1-2号民事裁定书

1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2-2号民事裁定书

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终字第0483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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