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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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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7日鑫”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日鑫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 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2月29日,即2014年12月2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安7日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日鑫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 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无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说明

  附件二:《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7日

  附件二:《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1月2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7日鑫”或“本基金”)于2012年12月26日成立,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即: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自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持续暂停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累计收益的结转。

  (3)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即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展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中国”)协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法定交易日),继续参加东亚中国代销业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2)、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4)、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09)、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40022)。

  二、优惠活动的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法定交易日),凡经东亚中国柜面渠道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即可享受申购费率4折优惠。

  优惠后基金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三、注意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该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东亚中国保留对本次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次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及流程以东亚中国的规定为准。如上述活动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咨询办法

  1、东亚中国网址:www.hkbea.com.cn

  东亚中国客户服务电话:800 830 3811

  2、本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根据《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在2015年1月5日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简称:华安300,基金代码:160417)、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A份额”,场内简称:华安300A,基金代码:150104)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B份额”,场内简称:华安300B,基金代码:150105)。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为2015年1月5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三、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将按1 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获得应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华安沪深300A份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华安沪深3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分配给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将获得按照1 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分配的新增华安沪深300 份额。

  持有场外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上一会计年度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华安沪深300A份额折算

  ■

  

  华安沪深300A份额折算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华安沪深300份额折算■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1、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2015年1月5日),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包括场外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下同)业务、配对转换业务;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正常交易。当日晚间,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折算比例。

  2、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6日),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业务,华安沪深300A份额暂停交易,华安沪深300B份额正常交易。当日,本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办理份额登记确认。

  3、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7日),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份额折算确认结果,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当日,本基金管理人恢复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业务,华安沪深300A份额将于2015年1月7日上午9:30-10:30停牌一小时,并于2015年1月7日上午10:30复牌,华安沪深300B份额正常交易。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5年1月7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复牌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2015年1月6日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由于华安沪深300A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折算前的收盘价扣除2014年约定收益后与2015年1月7日的前收盘价可能有较大差异,1月7日当日可能出现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形。

  五、重要提示

  由于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持有较少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存在无法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可能性。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详情。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2期收益支付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2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2期已于2014年12月25日结束本期运作,运作期共30天。该运作期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40033)的年化收益率为3.778%,本基金B类份额(基金代码:040034)的年化收益率为4.019%。

  (2)投资者于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4日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期的收益,于2014年12月24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期的收益。

  (3)若投资者于2014年12月24日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将计算其累计收益,并以现金形式支付。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2014年第12期的收益支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既往各运作期收益情况,请参见刊登在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2期赎回开放日及2015年第1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5)截至2014年12月25日被冻结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划出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7)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2014年12月25日之前(含该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8)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本公告中的收益支付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不构成对其后基金运作期实际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上限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2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在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由不应超过100万元调整为10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超过10万元,本基金将有权拒绝。

  (2)在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期间,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2014年12月20日发出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限制金额为100万元,此次调整为10万元。具体事项以此公告发布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2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在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应不超过500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超过500万元,本基金将有权拒绝。

  (2)在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期间,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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