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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4-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七)分配股票股利的最低比例: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八)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并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与外部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决策程序如下:公司董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四)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通过常设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和公司网站专栏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2014年1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该规划是对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的修改和补充,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后,原《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不再执行。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2015-2017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01元;公司当年度现金流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该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政策

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结构将进行升级和转型,总体发展上将处于成长期且转型发展所需投入资金量较大,2015-2017年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六)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七)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制订、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95.242,340.072,271.10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890.33890.33-
现金分红金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86%38.05%0%
送转股情况--公司2011年半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222,581,79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总额1,780.65
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43%

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和企业责任。最近三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达到68.43%。

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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