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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矿资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色矿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色矿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中色矿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色矿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吴志华、陈海舟、汪芳淼、魏云峰、欧学钢和吴志华的配偶肖晓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吴志华、陈海舟、汪芳淼、魏云峰、欧学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中色矿业的股权,也不由中色矿业回购本人持有的中色矿业股权。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宋玉印、张晓刚、姚广、傅朝义、张学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公司其余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六)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对于吉林地勘局、河南地矿局、辽宁地质局、西北地勘局和金威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85.71万股、85.71万股、42.86万股、42.86万股和42.86万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触发时点”),应当在触发时点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触发时点之日起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如在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触发时点至正式实施前,或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在任一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回购公司股票。每股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调减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分红金额为限,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和中色矿业取得税后薪酬之和的30%为限,增持公司股票,每股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或中色矿业的股权,且不由公司或中色矿业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中色矿业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中色矿业将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2、发行人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中色矿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中色矿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中色矿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1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中色矿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中色矿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中色矿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中色矿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中色矿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除公司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外,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国腾投资和帝基实业。 国腾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国腾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国腾投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国腾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国腾投资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国腾投资名下的股份总数的4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国腾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国腾投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国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国腾投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国腾投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帝基实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帝基实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帝基实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帝基实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帝基实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帝基实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帝基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帝基实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帝基实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帝基实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帝基实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3、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色矿业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中色矿业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各股东本次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3、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色矿业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中色矿业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承诺:如因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中信建投将与公司及其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金杜承诺:如因金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金杜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承诺:立信已对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立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中色矿业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中色矿业将严格履行中色矿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中色矿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中色矿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中色矿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中色矿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障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中色矿业于2011年8月1日承诺: “1、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中矿资源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本公司或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亦不从事任何与中矿资源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中矿资源服务的业务; 2、如果中矿资源认为本公司或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对中矿资源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业务或股权转让给中矿资源; 3、如果本公司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中矿资源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中矿资源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中矿资源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中矿资源,中矿资源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公司承诺,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中矿资源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该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1、本公司持有中矿资源的股份低于5%;2、中矿资源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在该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而作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吴志华、陈海舟、汪芳淼、魏云峰和欧学钢分别于2011年8月1日、2014年3月11日做出承诺: “1、本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中矿资源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本人或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亦不从事任何与中矿资源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中矿资源服务的业务; 2、如果中矿资源认为本人或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对中矿资源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中矿资源; 3、如果本人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中矿资源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中矿资源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中矿资源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中矿资源,中矿资源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人承诺,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中矿资源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该承诺函自本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中矿资源;2、中矿资源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人在该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而作出。” 国腾投资向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附属企业(含本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业务,本公司及附属企业(含本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亦不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的业务;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或引致违反承诺的行为,并承诺消除一切对中矿资源不利的影响,并向中矿资源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七、关于委托持股的承诺 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如将来出现任何与委托持股有关的纠纷、争议或赔偿,由中色矿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如果中矿资源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中色矿业给予及时和足额的补偿。 八、关于公司字号“中矿”有关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如将来出现任何与公司字号“中矿”有关的纠纷、争议或赔偿,由实际控制人、中色矿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如果中矿资源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实际控制人、中色矿业给予及时和足额的补偿。 九、关于中色矿业股权转让事项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如果中色矿业因历次股权转让发生任何纠纷,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以保证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 十、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发生因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而需要补缴的情况,补缴责任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十一、关于整体变更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整体变更时的自然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相关罚款、滞纳金的,七名实际控制人同意无条件立即代自然人股东缴纳中矿建设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个人所得税或相关罚款、滞纳金,确保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 十二、关于募集资金安排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功,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督促并确保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并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本人将亲自或促使他人对任何可能将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议案投反对票。 十三、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拆借中矿资源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不以任何方式拆借中矿资源及其子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已出具《关于避免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承诺函》,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关联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其他拆借中矿资源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不以任何方式拆借中矿资源及其子公司资金。 十四、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承诺出具之日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本人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矿资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人持股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持股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十五、关于津巴布韦对外投资的承诺 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出具《承诺函》,承诺:1、中矿资源注册于津巴布韦的对外投资企业因津巴布韦本土化法案造成投资账面损失,该等损失由本公司承担。2、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中矿资源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十六、关于中色矿业代持矿权的有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就代持矿权转让出具《承诺函》,承诺:1、对该探矿权的转让处置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办理;2、对国家投入资金所形成的价款,由我公司及时、足额缴付。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中矿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26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7.5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 49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矿资源”,股票代码“00273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2月30日 3、股票简称:中矿资源 4、股票代码:00273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3,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单位:万股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中色矿业持有本公司33.44%的股份,帝基实业持有本公司5.00%的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通过中色矿业、帝基实业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中色矿业 法人营业执照号:110000001282662 成立时间:1998年2月11日 注册资本:5,771万元 实收资本:5,771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 中色矿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管理,根据北京中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中期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恒审字[2014]505号),中色矿业最近一年及一期合并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新国、王平卫、陈海舟、吴志华、汪芳淼、魏云峰、欧学钢。目前,中色矿业持有发行人44.59%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陈海舟、吴志华、汪芳淼、魏云峰、欧学钢合计持有中色矿业91.63%的股权。以上七人均为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刘新国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3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本公司董事长,中色矿业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为11010519630823****,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王平卫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色矿业副董事长,中南大学董事会副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为43042519610111****,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陈海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5月出生,任长沙中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为33060219590530****,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吴志华,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3年10月出生,中色矿业董事、副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为43010319631028****,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汪芳淼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统计师,本公司董事,中色矿业副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为13070519660901****,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魏云峰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2年9月出生,大学专科,会计师,中色矿业副总经理,本公司监事会主席,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620901****,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 欧学钢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和评估师资格,本公司董事,中色矿业总经理,北京金地法定代表人,中庭物业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为43022319720120****,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1、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持有北京金地超硬材料公司100%股权和长沙中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1)北京金地超硬材料公司 成立时间:1992年12月17日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金刚石及制品、金刚石设备备件、超硬材料;金刚石设备维修和技术服务;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 北京金地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长沙中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14日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长沙市 注册资本:50万元 实收资本:50万元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中庭物业系于2013年10月14日由中色矿业、中廷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中色矿业、中廷科技分别持有60%、40%股权。2014年4月,中色矿业吸收合并中廷科技、中廷科技注销,中色矿业持有中庭物业100%股权。 中庭物业最近一期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中色矿业及其控制的北京金地、中庭物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49,968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57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91,700.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681,485.20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567.90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4年12月22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305.67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252.40倍,中签率为0.3961934903%。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20.0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00%,配售比例为0.41667%;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18.80万股,占本次的39.60%,配售比例为0.30000%;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61.2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40%,配售比例为0.26266%。 本次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71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055.0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2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21140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3,655.00万元,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为1.2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19,055.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98元(以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3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及2014 年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4 年9 月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7-9 月和2014年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4 年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审计截止日(2014 年6 月30 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其中,2014 年1-9 月、2013 年1-9 月、2014 年7-9 月、2013 年7-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公司2014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2、公司2014年7-9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二、2014年1-9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后经营状况良好,2014年7-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25.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1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2.5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8.22%。2014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208.65万元,与上年同期持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75.6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9%。 三、2014年业绩预计 公司2013 年营业收入为32,999.63万元,净利润为4,900.9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953.97万元。根据目前的业务开展状况,公司预计2014 年与2013 年相比,营业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变动幅度为10%至15%。 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与2013年相比波动幅度较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公司2014年没有国外风险勘查专项资金而减少矿权勘查支出所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4年12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B栋22层 联系电话: 0755-2395 3946 传 真: 0755-2395 3850 保荐代表人:肖鹏、许荣宗 项目协办人:彭建军 项目组成员:姜亚军、杨慧、于雷、董贵欣、刘能清、高一雯、丁锐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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