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4-04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股东施玉庆、徐桂花发来的“关于持股比例变动的函”,获悉:截至2014年12月25日收盘,施玉庆、徐桂花共计持有公司59515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59%。2014年12月26日,施玉庆、徐桂花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450092股,本次变动完成后,施玉庆、徐桂花持有本公司64015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34%。
施玉庆、徐桂花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普光电
股票代码:002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施玉庆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一致行动人:徐桂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的行为。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奥普光电 | 指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施玉庆 徐桂花 |
股份 | 指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奥普光电人民币普通股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 书 | 指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施玉庆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一致行动人:徐桂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徐桂花和施玉庆为母女关系。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没有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二级市场投资。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增持奥普光电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951503股股份,拥有4.959%的公司权益,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份450092股,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股数 |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股数 |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
施玉庆 徐桂花 | 合计持有股份 | 4.959% | 5951503 | 5.334% | 640159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959% | 5951503 | 5.334% | 640159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2014年12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份450092股,故2014年12月26日为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6401595股,占总股本的5.334%。
本次权益变动后,施玉庆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施玉庆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增持方式 | 增持时间 | 增持股数(股) | 价格区间(元/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减持股数 | 价格区间(元/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施玉庆 徐桂花 | 集中交易 | 6月26—9月18日 | 1961455 | 37.84-42.8 | 1.634% | 1961455 | 37.84-42.8 | 1.634% |
集中交易 | 11月24日—12月5日 | 1980738 | 46.81-50.45 | 1.65% | 590708 | 49.5-55.2 | 0.49% | |
集中交易 | 12月8日—12月25日 | 5653960 | 48.99-57.15 | 4.71% | 1092487 | 49.43-59.45 | 0.91% | |
集中交易 | 12月26日 | 457092 | 50.89-52.5 | 0.381% | 7000 | 51.71-51.73 | 0.006% | |
合计 | ----- | -------- | 10053245 | ------------- | ----------- | 3651650 | ------------- | -----------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及股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玉庆
一致行动人: 徐桂花
签署日期: 2014 年 12月 26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
股票简称 | 奥普光电 | 股票代码 | 00233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施玉庆徐桂花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5951503股 持股比例:4.95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6401595股 变动比例:5.33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施玉庆
一致行动人:徐桂花
(签名)
日期:2014年12月26日
本版导读:
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4-12-30 |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 2014-12-30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 201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