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4-06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为控制风险,单笔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具体负责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9日及2014年4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4年4月28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签定协议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4年6月1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签订协议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4年6月30日,公司与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协议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7月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4年9月1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签订协议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9月1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4年12月23日,公司与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协议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4年12月29日,公司与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江苏银行聚宝财富机构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11,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交通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1、理财计划名称:聚宝财富2014稳赢314号
2、收益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预计年化收益率:5.0%
4、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5、认购金额:11,000万元(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
6、投资起始日:2014年12月30日
7、投资到期日:2015年3月31日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也不向银行贷款。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无关联关系。
二、风险提示
1、流动性风险:本产品正常投资期间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因此,公司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2、利率风险: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市场利率发生波动,可能使公司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收益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运用资金而产品的收益。
3、政策风险: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税务的改变亦可能会导致市场变化,可能会导致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从而影响公司的预期收益。
4、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未能及时变现,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本期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付本金及收益,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5、再投资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江苏银行有权在约定条件下提前终止,一旦本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实际理财期将少于预定期限,公司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6、信息传递风险:江苏银行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发布本理财产品到期付息或提前终止等相关信息,公司应根据相关约定及时登陆我行相关网站或向当地销售机构查询。如公司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江苏银行的事由的出现,导致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无法正常进行,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短期保本型的投资品种,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运作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3、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内审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与检查。
5、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公司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实现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本次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具体详见如下表格:
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投资金额(万元)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是否到期 | 备注 |
1 |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 保本保证收益型 | 15,000 | 2014年4月29日 | 2014年6月27日 | 4.50% | 是 | 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15,000 | 2014年4月29日 | 2014年6月13日 | 5.20% | 是 | 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3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15,000 | 2014年6月16日 | 2014年9月11日 | 5.10% | 是 | 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4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5,000 | 2014年6月30日 | 2014年7月31日 | 5.15% | 是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5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20,000 | 2014年6月30日 | 2014年9月30日 | 5.15% | 是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6 |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 保本保证收益型 | 15,000 | 2014年7月1日 | 2014年12月22日 | 5.20% | 是 | 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7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5,000 | 2014年8月1日 | 2014年10月30日 | 5.00% | 是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8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13,000 | 2014年9月15日 | 2014年12月15日 | 4.950% | 是 | 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9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20,000 | 2014年10月08日 | 2014年12月30日 | 4.65% | 否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10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浮动收益型 | 8,000 | 2014年10月21日 | 2014年12月31日 | 浮动收益 | 否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11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5,000 | 2014年11月05日 | 2014年12月08日 | 4.500% | 是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12 |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19,000 | 2014年12月24日 | 2015年4月3日 | 5.3% | 否 | 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本次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具体详见如下表格:
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投资金额(万元)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是否到期 | 备注 |
1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20,000 | 2014年6月30日 | 2014年9月30日 | 5.150% | 是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 |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 保本保证收益型 | 5,000 | 2014年7月1日 | 2014年12月22日 | 5.2% | 是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3 |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 保证收益型 | 20,000 | 2014年10月08日 | 2014年12月30日 | 4.65% | 否 | 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截至本公告日,已到期的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已如期收回。本次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211,000万元(含本次11,000万元)。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银行聚宝财富机构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下半年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易日盛 |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建华 | 联系电话:13601190887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长庆 | 联系电话:13521180094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孙建华、王水兵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上半年 ■下半年 |
现场检查时间: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8日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第33条所列]:出席公司董事会、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查阅公司治理制度和三会资料等)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是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是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是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是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是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是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二)内部控制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进行沟通、查阅公司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是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是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是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是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是 | | |
(三)信息披露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是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是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是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是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是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审阅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和对外合同、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查看公司及控股股东生产经营产所、查阅公司及控股股东财务账簿等。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是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是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是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是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不适用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走访募投项目建设现场、查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到银行核查募集资金账户等。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是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是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是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不适用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是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是 | | |
(六)业绩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审阅公司定期报告、会计账簿和对外合同、客户订单、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否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不适用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是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与公司主要股东进行沟通。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和对外合同、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等。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是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不适用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是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是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是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是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无 |
保荐代表人: ______ _____
孙建华 杜长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