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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89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11名,11名董事参加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补选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因目前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四名,故决定补选董事姚敏先生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简历见附件)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因董事会现有成员为十一名,公司应补选董事会成员一名,故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何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满时止。经核查何宏伟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相关任职条件。(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存在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经营层的议案》。

  公司2014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经营层继续履职的议案》,议案中表示第四届经营层履职期限自2014第六次临时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选举出第五届经营层止。

  鉴于上述履职期限将满,为了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现决定新聘任何宏伟先生任公司第五届总经理。除此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聘任为原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中王立春先生继续聘任为公司第五届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包建军、徐长友先生继续聘任为公司第五届副总经理;温泉女士继续聘任为公司第五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第五届经营层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见附件)

  其中董事会秘书温泉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1)办公电话:0475-2350921

  (2)传真电话:0475-2350579

  (3)邮箱:ltmy@vip.163.com

  (4)通讯地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霍矿珠斯花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邮编029200)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公告编号为 2014090号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增补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公告编号为 2014091号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补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刘毅勇、谷俊和、姚敏、何江超先生为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有表决权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关于报废资产的议案》。

  为了保障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扎矿”)煤炭采掘进程的推进,公司决定对扎矿至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输水管道资产进行部分报废,该输水管道中有2227米影响矿山的推进,故决定将该 2227米输水管道部分进行拆除,拟拆除输水管道截至2014年11月30 日账面净值为171.95万元。根据公司《资产处置制度》,报废上述金额的资产需董事会批准。报废该部分资产后能够保证生产的有序进行,且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八)《关于有偿拆除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1、拟拆除资产及评估基本情况

  公司参股子公司扎鲁特旗通霍铁路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霍铁路”)为扩大其在扎哈淖尔区域铁路外运能力,拟修建扎哈淖尔新火车站及霍扎铁路复线;此工程建设用地地面上附着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扎矿”)部分资产。通霍铁路与扎矿协商有偿拆除该部分资产,补偿价款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拆除资产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360号)的评估价值作为定价基础,由双方共同确认为3,595,273.00元(含税)。《扎鲁特旗通霍铁路运输有限公司占用及拆除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补偿项目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360号)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报告。

  2、资产拆除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通霍铁路与扎矿协议约定,通霍铁路因规划建设铁路专用线用于煤炭运输,需要拆除扎矿所属的部分地上相关资产。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依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就拆除所属资产给予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通霍铁路拆除扎矿1#公路495米,两侧排水沟990米,水井房1幢。经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360号)、双方共同确认,通霍铁路向扎矿支付补偿金额3,595,273.00元(含税),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以电汇的方式向扎矿全额支付。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该交易对方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扎鲁特旗通霍铁路运输有限公司”,非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故本交易非关联交易事项。为依照公司《资产处置制度》,有偿报废该额度的资产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九)《关于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将以下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有: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补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4、《扎鲁特旗通霍铁路运输有限公司占用及拆除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补偿项目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360号)。

  5、《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简历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简历

  姚敏先生,1970年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金管理处处长、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处处长。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姚敏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姚敏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何宏伟先生,1965年生,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露天煤业公司董事秘书、财务总监,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除此之外,何宏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何宏伟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何宏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后,不存在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王立春先生,1965年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中电投霍煤集团矿建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公司技术部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除此之外,王立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王立春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经核查, 王立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包建军先生,1970年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露天煤矿生产技术部经理,公司安全生产部副经理、经理;公司南露天煤矿矿长兼党委书记;公司总工程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除此之外,包建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包建军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经核查, 包建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徐长友先生,1972年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物资公司总工程师、机电修配厂总工程师、质量信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副主任,物资与采购部副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除此之外,徐长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徐长友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1000股股份。经核查, 徐长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温泉女士,1968年生,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证券与法律部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扎鲁特旗鲁霍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北京中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董事、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除此之外,温泉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温泉女士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经核查,温泉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90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五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修订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会计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时间

  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八项具体准则和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按本次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 年2 月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根据修订后的准则,本公司对北京霍林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政策变更日,公司持有北投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0万元,投资比例0.8%。在持有投资期间未发生引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事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为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根据准则要求进行披露财务信息。

  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上述变更事项。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91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补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露天煤业”或“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刘毅勇、谷俊和、姚敏、何江超先生为关联董事,五位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3、该交易预计交易金额未达到三千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故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预计,2014年度公司拟与下列关联方增补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2014年年初至2014年11月30日与前述关联方已发生关联交易及其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控股75%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宇。注册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税务登记证号码:152526667327079。主要业务:煤炭生产、销售。2013年度总资产586,292.23万元,负债612,983.43万元,所有者权益-26,691.20万元,利润总额-25,457.15万元,净利润-25,457.15万元。2014年11月末总资产599,268.83万元,负债654,987.28万元,所有者权益-55,718.45万元,利润总额-34,790.88万元,净利润-34,790.88万元。

  2、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51%股权。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明胜,住所: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注册资本:330,00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铝产品,电力。2013年度总资产1644,091万元,净资产486,5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910,341万元,净利润4,839万元。2014年11月末总资产912,617万元,负债445,282万元,所有者权益467,335万元,利润总额-917万元,净利润-791万元。

  3、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36,642.87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宇。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巴拉噶尔高勒镇哈拉图街。税务登记证号码15252679019876X。主要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技术服务等。2013年度总资产471,865.76万元,负债322,608.15万元,所有者权益149,257.61万元,利润总额12,326.11万元,净利润9,082.63万元。2014年11月末总资产472,025.98万元,负债325,946.36万元,所有者权益146,079.62万元,利润总额-5,895.71万元,净利润-6,299.26万元。

  (二)履约能力:上述关联方均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公司向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销售配件(商品),按照成本加成方式定价。

  (二)公司向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提供培训劳务,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法确定交易价格。

  (三)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向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厂外输煤系统运行,检修,维护劳务,交易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法确定交易价格。

  (四)扎哈淖尔煤业公司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电力商品,参照电网提供给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的网电价格确定定价。

  (五)公司向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收取煤炭经销权委托费,双方依照《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详见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公司2014年7月15日的2014057公告),结合煤炭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经销权委托费标准。

  上述交易为交易双方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情形,届时交易双方据实结算。目前上述协议除《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外,其他协议尚未签订。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双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且经过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约定有明确的结算方式、定价原则,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交《关于增补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对此议案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发生的增补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交易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92

  关于公司收购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收购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公司”)共同持有的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相关事项详见2014年5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同时依照公司与中电投集团、蒙东能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协议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2014年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号2014082)。

  依照协议约定,公司近日已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蒙东能源公司支付了收购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款,共计203,997.199335万元;其中蒙东能源公司88.47%的股权转让款为180,476.322252万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11.53%的股权转让款为23,520.877083万元。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且支付金额与协议约定金额一致;公司正在办理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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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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