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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14-78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自2014年10月8日起停牌。2014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4-63), 2014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4-68), 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22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4-64)、(2014-65)、(2014-67),(2014-69)、(2014-71)、(2014-72)、(2014-73)、(2014-74)(2014-76)。 目前,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筹划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14-79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 就与济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五路330号 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 住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 2、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2010年原告路桥集团与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湖管委会)签订《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BT)第A段合同合同协议》(以下简称《A段合同》),约定由原告以BT方式承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BT)第A段工程,合同分为7个独立施工单元,包括南外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荷花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礼贤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圣贤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轩文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求贤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车站南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总投资额估算为692,000,000元,回购期为4周年,北湖管委会对每个独立施工单元分别独立回购。 2010年9月15日,原告路桥集团与北湖管委会签订《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BT)第A段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原告以BT方式承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BT)第A段合同中南外环路洸府河桥扩建、老运河桥扩建、京杭运河桥扩建及引道工程,该《补充合同》约定该部分工程总投资估算9021.43万元,回购期为四周年。 上述《A段合同》及《补充合同》均约定,北湖管委会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每次支付比例依次为:30%、30%、20%、20%。其中桥梁工程第一笔回购价款支付日期最迟不迟于原告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80日内、道路工程第一笔回购价款支付日期最迟不迟于原告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65日内,并以此作为此后每年支付回购款的最迟日期。如果北湖管委会未按照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应按当期滞付回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四每日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上述涉案工程均已分别进行了交工验收并进入回购期,北湖管委会应依约支付回购款,但其却未按约付款,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责任,截止到2014年11月27日,尚欠回购款229,785,305元、滞纳金97,960,8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由国务院行使,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不是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发[2010]13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实施综合封闭运行管理体制的决定>,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是济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所属职能部门归济宁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直接领导,管委会不能独立行使人民政府职能,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济宁市人民政府承担。 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回购价款人民币229,785,30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95,479,200元(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欠付的工程回购价款229,785,30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其中,自2014年1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7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2,481,681元;自2014年11月2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以欠付的工程回购价款229,785,305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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