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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2版)

股票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4-053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23日以书面、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4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一致通过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当前,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晨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资产规模不断增大、金融业务品种不断增多,为了保证财务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从而更好的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公司拟为财务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亿元,担保期限为三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多元化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宽公司业务范围,更好的为公司金融板块的发展创造条件和添加活力,增加金融板块的经济价值,从而最大程度的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拟通过全资下属公司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600万元,认购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得”)新增注册资本的3%的股份,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投资上海利得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公司对自身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可累积、可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4,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亿元,具体发行数量可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不超过20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每股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根据固定股息率获得的固定股息;二是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如下:

1、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1)固定股息的发放条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其中,可供分配利润为母公司报表口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将优先股当期股息以及按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优先股股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期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股息次数的限制;前述股息递延不构成公司违约。每笔递延股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股息率累计计息。

(2)固定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和孳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2、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安排

(1)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具体步骤

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固定股息分配后,优先股股东还可以参与一定比例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约定如下:

首先,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安排,向优先股股东按照相应固定股息率派发股息。

其次,在按照固定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固定股息后,即形成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中的50%,由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分配。其中,优先股股东以获得现金分红方式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普通股股东可以获得现金分红或以普通股股票红利的方式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股份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利模拟为普通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数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5.81元/股)。优先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模拟股数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如本次优先股在上半年完成发行,则次年对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时,优先股股东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50%的分配,其计算基数为“(发行月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12)×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50%”。如本次优先股在下半年完成发行,则不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

在可参与优先股的安排中,优先股股东仅限于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不参与以前年度累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如普通股股东当年获得发行人分配的现金或股票红利来源于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则优先股股东不参与该部分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

(2)后续普通股股本变动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优先股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利模拟为普通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数和比例相应进行调整,模拟转股价格公式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六)回购条款

1、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5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之日止。

公司有权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该期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该期优先股。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息)。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七)表决权的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1-5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表决权的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5.81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应付股息的(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九)清算偿付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等,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十)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十一)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转让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转让,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十三)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45亿元,其中30亿元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其余15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四)本次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1、根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及有关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的核查意见等情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具体方案及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分期发行、发行起止日期、票面股息率、发行对象的选择、优先股赎回等具体事宜;

3、根据公司及证券市场的变化等情形,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

5、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6、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报事项;

7、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其他权益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事宜;

9、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先股发行后填补股东即期回报的议案;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自身负债结构和融资结构,从而降低财务费用和资产负债率、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是实施公司战略的重要措施,是稳步推进项目建设与控制风险相平衡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财务稳健降低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募集资金的使用,将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

《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与2015年第一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召开2015年第一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与2015年第一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50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30亿元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其余不超过15亿元的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亿元)
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30
补充流动资金15
合计45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和运用,公司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

二、募投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一)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的合理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公司产业链延伸与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量较大,公司主要通过间接融资以获取营运资金,致使公司负债规模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2014年9月末,公司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合计为104亿元,其中,中期票据11亿元,短期融资券20亿元,公司债券58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5亿元。公司短期借款143.67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61亿元,长期借款39.83亿元。

2011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7.15%、69.94%、69.20%和72.25%,维持在较高水平。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业务发展:一方面,在当前信贷收缩的融资环境下,公司进一步获得银行授信额度的难度将加大,而且短期内贷款融资成本持续攀高,不利于公司及时补充营运资金以满足不断扩大的产销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经营的战略规划;另一方面,银行借款或者债券融资具有一定的期限,无论是公司在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是未来重点推进的业务板块,均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进行支持,负债融资规模的持续扩大将不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因此,公司拟使用300,000万元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可以降低目前公司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优化财务指标,增强财务稳健性并防范财务风险;负债规模的大幅度减少将降低公司流动性风险,改善负债结构;资本结构的改善将使公司减少对银行融资渠道的过度依赖,拓宽融资渠道。

(二)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分析

截至2014年9月30日,造纸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序号代码名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
002511.SZ中顺洁柔2.321.5347.49%
002521.SZ齐峰新材3.272.9337.13%
600462.SH石岘纸业2.141.0426.20%
000488.SZ晨鸣纸业0.780.6072.25%
002565.SZ上海绿新1.370.9438.53%
000833.SZ贵糖股份2.120.8627.45%
600567.SH山鹰纸业0.730.5467.32%
002303.SZ美盈森2.522.0623.18%
600356.SH恒丰纸业1.731.3642.17%
10600433.SH冠豪高新1.110.8746.40%
11002235.SZ安妮股份1.421.0335.29%
12002228.SZ合兴包装1.310.9254.90%
13600308.SH华泰股份0.810.6061.99%
14600963.SH岳阳林纸0.910.2968.66%
15002078.SZ太阳纸业0.750.5765.22%
16600966.SH博汇纸业0.850.5967.33%
17002012.SZ凯恩股份2.381.6821.70%
18002067.SZ景兴纸业1.401.1047.00%
19600793.SHST宜纸0.530.4999.05%
20600069.SH银鸽投资0.770.6377.64%
21600163.SH福建南纸0.460.2786.71%
22600103.SH青山纸业1.590.9660.90%
23000576.SZ广东甘化1.701.4827.30%
24000815.SZ美利纸业0.420.0998.20%
25000820.SZ金城股份1.470.7367.40%
26600235.SH民丰特纸1.250.8041.51%
行业平均1.390.9654.19%

数据来源:wind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0.78和0.60,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2.25%,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伴随公司业务量的稳步发展,公司亟需大量的资金支持。本次流动资金补充到位后,将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有助于支撑公司业务持续增长,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是实施公司战略的重要措施,是稳步推进项目建设与控制风险相平衡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财务稳健降低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募集资金的使用,将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

附件二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规则修订后规则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二○○六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二○○七年九月十二日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二○一三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二○○六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二○○七年九月十二日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二○一三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秘书工作指引”“证监发行字[1999]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的监管通函》([2012]18号)、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修订)》(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秘书工作指引”“证监发行字[1999]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的监管通函》(“[2012]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

第九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及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地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及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地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百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2013年12月24日,公司注销回购的境内上市外资股86,573,974股。公司的普通股总数变更为1,975,471,967股。

2014年5月14日,公司注销回购的境外上市外资股39,066,500股。公司的普通股总数变更为1,936,405,467股。

2014年5月14日,公司注销回购的境外上市外资股39,066,500股。公司的普通股总数变更为1,936,405,467股。

【】年【】月【】日,公司经批准发行的优先股总数【】。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470,923,511股B股,占股份总数的24.3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352,203,500股H股,占股份总数的18.1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470,923,511股B股,占股份总数的24.3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352,203,500股H股,占股份总数的18.19%。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普通股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应分别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公司股份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优先股应分别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公司股份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购回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五)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购回其股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四)按照发行文件规定的方式赎回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购回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购回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特定的激励对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购回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购回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购回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特定的激励对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它尚存在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提供认为恰当之死亡证明。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任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相同优先顺序,但在其他条款上可以具有不同设置。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它尚存在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提供认为恰当之死亡证明。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任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权利。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十八)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九)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派息等;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事项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如采取二种以上表决方式,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进行、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权出席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进行、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委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和种类。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和种类。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委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和种类。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和股份种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股份种类、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 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派息等。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应当对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B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H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应当对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B股股东)、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H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召集的类别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条分别召集的类别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六十七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七十三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票面金额,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八)、(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八)、(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五)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告事项;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五)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告事项;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当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向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优先股发行对本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本章程第十四章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二)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本章程第十五章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税后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股东大会审定。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税后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股东大会审定。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第三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普通股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须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递、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形式(如需要)发出,给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公司发给境内上市的类别股东(包括境内上市的内资股(A股)股东)和境内上市的外资股(B股)股东)的通知,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境内上市的类别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须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递、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形式(如需要)发出,给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公司发给境内上市的类别股东(包括境内上市的内资股(A股)股东)和境内上市的外资股(B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通知,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境内上市的类别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七)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八)「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档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八)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九)「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档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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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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