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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58) 2014-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问:公募基金是否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出让股票?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答:(1)《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对公募基金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票并无特别限制,因此公募基金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出让股票。 (2)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流通股股份可以进行协议转让,该类股份在办理协议转让时,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2、问:已退市的上市公司超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十八个月"后欲重新上市必须按首发处理吗?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的"相关记录? 答:退市公司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4.5.1条、14.5.2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根据本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重新上市。 关于公司是否在终止上市过程中存在“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可关注退市公司涉及退市、申请重新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公告。 3、问:若上市公司收购加盟商股权并支付现金对价后,加盟商利用对价现金在二级市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并进行锁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是否应该进行信息披露? 答:上市公司收购加盟商股权,加盟商再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将形成交叉持股现象,由此将带来内幕交易、虚增公司资本等问题,不符合现行监管政策的要求。 4、问:若先通过竞价方式购买某上市公司4.9%的股份,再通过大宗交易购买该上市公司3%的股份,共计7.9%的股份,请问,该情况下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公告才不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是否是超过5%就必须公告,大宗交易也必须停止? 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任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比例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份。同时,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大宗交易为“证券买卖”方式之一,因此亦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无论通过竞价方式抑或大宗交易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当停止交易,并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 5、问:上市公司接受券商分析师等人员咨询董秘或高管其公司业绩等情况,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披露咨询时的相关录音或会议纪要?若需披露,应如何进行披露? 答:目前,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提问应当拒绝回答。同时,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上市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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