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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4-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有所提高,但整体仍处于较低水平。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上升,总体看来,本次交易后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将有所改善。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毛利率和净利率获得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增厚,盈利能力增强,盈利规模提高。

十一、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十二、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交易对方声明与承诺
承诺人主要内容
高能投资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联众达、朱林生等48名博微新技术自然人股东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尚洋环科全体股东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人主要内容
博联众达 一、理工监测通过本次交易向本合伙企业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在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且审计机构对博微新技术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本合伙企业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解除限售。

二、锁定期内,本合伙企业如因理工监测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事宜而增持的理工监测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鹍三、锁定期内,本人如因理工监测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事宜而增持的理工监测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石钶三、锁定期内,本人如因理工监测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事宜而增持的理工监测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江帆三、锁定期内,本人如因理工监测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事宜而增持的理工监测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廖成慧三、锁定期内,本人如因理工监测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事宜而增持的理工监测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朱林生等44名博微新技术自然人股东二、锁定期内,本人如因理工监测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事宜而增持的理工监测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成都尚青(2)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3)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银泰睿祺(2)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3)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银汉兴业(2)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3)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凯地电力(2)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3)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薪火科创(2)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3)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中润发投资(2)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3)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熊晖等3名尚洋环科自然人股东(2)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3)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天一世纪三、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理工监测股份自理工监测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四、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周方洁三、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理工监测股份自理工监测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四、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人主要内容
朱林生如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成都尚青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沈延军如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人主要内容
朱林生 本人在作为理工监测的股东期间,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理工监测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成都尚青 本公司在作为理工监测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理工监测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沈延军 本人在成都尚青作为理工监测的股东期间,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理工监测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理工监测、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其他承诺
承诺人主要内容
天一世纪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理工监测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其他单位(简称“持股公司”)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持股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持股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十三、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及时、公平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使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平地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二)网络投票及关联方回避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将进行网络投票,并对单独统计和列示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上市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需要提请关联方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三)本次拟注入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均承诺:“(1)承诺方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享有唯一的、无争议的、排他的权利,不存在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况,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承诺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2)承诺方已足额缴付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3)承诺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权属争议及其他限制;(4)承诺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或权属转移至理工监测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认购的股份需进行适当期限的锁定,具体股份锁定安排,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一、(五)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六)关于标的资产利润补偿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未来三年的盈利进行了承诺,并作出了补偿安排,具体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六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十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七)本次交易后公司不存在摊薄每股收益的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编制的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1-9月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47元和0.07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1-9月备考财务报告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51元和0.20元,基本每股收益将上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人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重组报告书中“第十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由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但仍需获得如下批准: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标的估值较高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并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根据坤元资产评估出具的博微新技术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4]482号),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9月30日,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博微新技术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为141,941.16万元,较其合并报表净资产账面价值21,286.13万元,增值120,655.03万元,增值率566.82%。根据坤元资产评估出具的尚洋环科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4]483号),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9月30日,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尚洋环科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为45,949.15万元,较其合并报表净资产账面价值15,072.33万元,增值30,876.82元,增值率204.86%。

本次交易估值系资产评估机构基于我国电力企业基础建设投资保持稳健增长、水质监测及环保投入不断加大等市场机遇,以及标的公司良好的经营现状和突出的行业竞争优势等多方面因素,对标的资产未来的盈利及现金流量水平进行预测后得出,其估值水平具有合理性。

尽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基于一系列假设并基于对未来的预测,如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估值与定价较高的风险。

(三)交易终止的风险

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述批准或核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因市场政策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

同时,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协议约定,如有权监管机构对协议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交易对方违反其承诺从而导致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则上市公司可以终止或解除协议。

综上,本次交易存在可能终止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项风险。

(四)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

博微新技术全体股东中除高能投资之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博微新技术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8亿元、1.30亿元和1.56亿元。尚洋环科的全体股东承诺尚洋环科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800万元、4,680万元和6,000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经过协商,约定上述交易对方须按照《利润补偿协议》承担业绩补偿责任,以降低标的公司无法实现承诺业绩时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从而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中相关约定,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股份锁定安排、现金支付进度及利润补偿安排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92,515,128股股份(占本次重组总对价的68.44%)和53,968.32万元现金(占本次重组总对价的31.56%)。

(2)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如下:

A、上市公司本次向博联众达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博微新技术现股东廖成慧、陈鹍、江帆、石钶分别于2014年受让取得的10万元、174.60万元、144万元、127.80万元出资额在本次交易中对应认购取得的理工监测333,547股、5,823,731股、4,803,077股、4,262,731股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

B、除上述股份外,博微新技术其他现股东在认购取得的理工监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在十二个月届满后按如下比例逐步解除限售:

认购取得的理工监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且审计机构对博微新技术2015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审计机构对博微新技术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审计机构对博微新技术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C、上市公司本次向尚洋环科全体股东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在十二个月届满后按如下比例逐步解除限售:

认购取得的理工监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且审计机构对尚洋环科2015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审计机构对尚洋环科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30%;

审计机构对尚洋环科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理工监测股份数量的40%。

其中,薪火科创如果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认购取得理工监测股份,中润发投资如果在2015年1月27日之前认购取得理工监测股份,则取得的该等理工监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在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且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锁。

(3)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的进度如下: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资产重组后,公司应立即启动本次交易配套资金的募集程序。理工监测应于配套募集资金到账并由理工监测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出具验资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0%,其余部分在本次交易资产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如公司本次交易的配套资金未能募集成功的,则公司应在本次交易的配套资金未能募集成功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自筹资金支付本项应付现金。

(4)利润补偿安排: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在利润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果交易对方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或者由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则在前述任何情况下,交易对方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

根据上述安排,本次交易对方获取的股份对价占比为68.44%,如果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当年累计盈利未达到业绩承诺当年累计约定金额甚至出现亏损,导致交易对方所获未解锁股份价值无法覆盖当年应补偿业绩金额,尽管交易协议中约定该差额部分应以现金方式补足,但由于本次交易协议约定对交易对方的现金支付进度较快,使得交易对方存在无法依照协议约定完全补偿差额的可能性。因此,在业绩承诺期内,本次交易存在着重组协议约定的补偿措施可能无法执行和业绩补偿违约的风险。

(五)配套融资审批和实施风险

本次交易拟向天一世纪、周方洁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全部用于支付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部分现金对价。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已由天一世纪、周方洁认购,其已经就本次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事宜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价格、限售期、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明确了违约责任和赔偿措施。尽管如此,若上述认购人出现违约行为,仍将影响本次募集资金进程,甚至可能影响本次重组现金对价的及时支付,提请投资者注意配套融资审批及实施风险。

(六)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以后,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将成为理工监测的全资子公司,各方可以在产品、技术、市场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一方面巩固在电力市场的优势地位,进一步提高对电力客户的整体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使理工监测进入环保领域,并实现技术与行业经验的优势整合,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实力。因此,本次交易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但是,上述优势互补的实现需要对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进行多个层面的整合,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各方的比较优势不能有效利用或资源不能充分共享等问题,因此,本次交易是否能够通过整合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实现整合后的战略协同效应,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收购整合风险。

(七)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博微新技术100%股权、尚洋环科10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需要在未来每年会计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因本次收购将形成较大规模的商誉,根据上市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新增商誉141,393.48万元,商誉的具体数值需要根据购买日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若未来电力工程项目信息化市场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市场出现波动,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自身经营规模下滑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未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未达预期,则上市公司将存在大额商誉减值集中计提的风险,对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的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和标的公司在企业文化、市场、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整合,积极发挥标的公司的优势,保持标的公司的持续竞争力,将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经营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博微新技术已经形成了基本覆盖电力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工具软件产品系列,并为国内大型电力企业提供电力工程建设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其工具软件和解决方案凭借多样化的功能、稳定的表现、良好的用户体验和售后服务,赢得了用户一致好评,工具软件的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保持领先。由于电力工程建设信息化领域的销售利润率较高,若国内其他领先的应用软件企业进入到该领域,将加剧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博微新技术可能被迫以降低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放宽信用政策等方式保持其领先优势,从而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风险。

尚洋环科目前是国内领先的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并且经过多年的积累,赢得了行业内的多方认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竞争优势;环保行业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政策的有利变化可能会刺激环境监测行业快速发展,导致相关或其他行业的企业进入该领域,行业竞争加剧,尚洋环科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产品或服务售价降低、盈利能力或盈利质量下降的风险。

(二)行业政策或外部环境改变的风险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行业发展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博微新技术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电力工程建设信息化业务,长期受益于电力体制改革顺利向前推进、电力行业基建投资稳定增长、电力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良好外部环境,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如果产业政策和外部环境出现不利于博微新技术业务发展的变化,如国家取消对软件产业的鼓励政策、电力基建投资放缓、电力企业信息化需求减少等情况,将对其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作为专业从事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的环保企业,尚洋环科所处的环保行业驱动因素主要是国家对环保产业的重视以及系列配套产业政策的支持,行业投资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投入。其所在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导向、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关联性较高,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导向、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国家环保相关政策、特别是环境监测监控政策未来出现较大调整,公司未来发展将受到重大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先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博微新技术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号有关规定,博微新技术为高新技术企业和2013-2014年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2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3-2014年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尚洋环科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度-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按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计缴。

报告期内,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高,若国家调整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企业自身不再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在对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博微新技术和尚洋环科100%股权评估过程中均假设其在预测期内能够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若博微新技术和/或尚洋环科未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博微新技术和/或尚洋环科将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博微新技术100%股权评估值为128,061.01万元,较15%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141,941.16万元减少13,880.15万元,尚洋环科100%股权评估值为40,385.35万元,较15%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45,949.15万元减少5,563.80万元。投资者可能面临税率提高导致估值过高的风险。

(四)技术进步和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技术和研发是推动软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在计算机及软件技术日新月异,技术进步节奏快、产品更新频率高、客户需求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若博微新技术不能尽快适应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趋势,提升自身技术实力,导致产品或服务无法满足用户的信息化需求,将可能失去在电力工程建设信息化领域的竞争优势。

博微新技术的软件产品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已建立了技术保密制度并与核心技术人员、涉密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上述保密措施无法完全阻止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对外泄露。若博微新技术未能有效保护核心技术,可能对技术研发和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博微新技术在电力工程建设信息化行业连续多年竞争优势,与其拥有一支具有前瞻性的视野、丰富的业务经验、较强的技术研发和运营管理能力的核心团队密切相关。作为国内领先的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尚洋环科的未来持续发展也有赖于核心人员的稳定和持续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

尽管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对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核心人员的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若博微新技术、尚洋环科不能建立起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可能影响其工作积极性,造成人员流失,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未来发展潜力造成负面影响。

(六)产品质量风险

电力行业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对软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要求非常高。虽然博微新技术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且通过了ISO9001、CMMI等认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产品和解决方案进行反复论证和测试,有效降低了产品质量风险。但是,若博微新技术开发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发生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客户的正常业务运营,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并可能使公司面临大额的赔偿支出。

(七)经营季节性特征相关的风险

尚洋环科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尤其是系统集成业务,其收入主要集中于下半年、甚至第四季度。尚洋环科经营呈季节性波动是由于环境监测系统的用户以各地区、各流域的环保厅(局)、环境监测站等为主,用户的购买行为主要受到环保领域的财政资金投放计划,以及各级政府采购计划、招投标安排等影响。并且,同一客户在其辖区内会根据所辖不同监测断面、水源地的监测需要,分批次制定采购计划并统一履行政府采购等招投标过程。同时,各地财政资金从预算审批到实际拨款有一定的时间周期,通常预算审批相对集中于上半年,根据合同执行情况验收、拨付款项则相对集中于下半年,以上因素导致尚洋环科的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

(八)土地使用证暂时无法办理的风险

博微新技术拥有的博微大楼(1-5号房产)系其于2009年1月从江西高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高新能源”,现高能投资)受让而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受让时博微新技术并未取得该土地上的全部房产且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在江西省现有土地政策下无法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仍为高新能源。若国家和地方对工业用地的管理政策不变,未来将仍然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博微广华拥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商业地产(10号房产),因业主数量较多,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暂时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博微广华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商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证。因此,10号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合法处分和管理,凭《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可以办理房屋买卖、出租、抵押手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10号房产未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也不存在因土地使用权不合法而可能被收回的风险。

博微新技术股东(高能投资除外)已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若由于博微公司或其子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致使博微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房屋减值、不能使用、被收回的,承诺人愿意全额补偿博微公司及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九)租赁房屋到期无法续租而影响经营的风险

博微新技术子公司博微电力、尚洋环科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成都分公司除外)的办公场所均系租赁取得,房产出租方均合法持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承租方将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提前一段时间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若无法继续租用,承租方虽然可在一定宽限期内租赁到新的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和搬迁,但可能对其正常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十)资质证书无法继续取得的风险

博微新技术持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于2014年通过了年检。博微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14年10月26日到期,公司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关于公示江西省2014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赣高企认办[2014]19号)将江西省天玉油脂有限公司等241家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15个工作日。博微新技术在公示名单中,并且在公示期内无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

博微新技术仍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取得换发的新证书,在此期间若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无法获得相关资质证书,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或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本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收购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积极拓展市场,提高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其他

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高能投资、博联众达和朱林生等48名自然人所持有的博微新技术100%股权,同时购买成都尚青、银泰睿祺、银汉兴业、凯地电力、薪火科创、中润发投资和熊晖等3名自然人所持有的尚洋环科100%股权并向特定对象天一世纪、周方洁募集配套资金。其中: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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