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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设计”、“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赛普成长承诺: (1)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2)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正功承诺: (1)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邹金新、张谨、詹新建、徐宏韬、蒋文蓓、陆学君、廖晨、徐海英、袁靖怡、史明、付卫东、王干、张延成、谈丽华、丘琳承诺: (1)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薛金海等其余31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5、冯正功、邹金新、张谨、詹新建、徐宏韬、蒋文蓓、陆学君、廖晨、徐海英、袁靖怡、史明、付卫东、王干、张延成、谈丽华、丘琳承诺: (1)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2、实际控制人冯正功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总监(邹金新、张谨、詹新建、徐宏韬、蒋文蓓、陆学君、廖晨、徐海英、袁靖怡、杨海坤、王路、贝政新、陈志强、史明、付卫东、王干、张延成、丘琳)承诺: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总监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总监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总监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及当年公司分红;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本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赛普成长承诺: 为保持本公司对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除本公司股东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本公司无其他减持意向,其中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本公司预计在锁定期满两年后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并于减持前提前五个交易日通报公司,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冯正功承诺: 为保持本人对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除本人生活所需及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本人无其他减持意向,其中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本人预计在锁定期满两年后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本人持有的公司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并于减持前提前五个交易日通报公司,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赛普成长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 若本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公司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公司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3、实际控制人冯正功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若公司未依法予以赔偿,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 若本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总监(邹金新、张谨、詹新建、徐宏韬、蒋文蓓、陆学君、廖晨、徐海英、袁靖怡、杨海坤、王路、贝政新、陈志强、张延成、谈丽华、潘霄峰、史明、付卫东、王干、丘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薪酬;若公司未依法予以赔偿,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薪酬。 5、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律师事务所国浩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6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应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4年1-9月营业收入35,111.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40.97%;2014年7-9月营业收入11,403.1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1.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4年1-9月6,102.4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4.32%;2014年7-9月1,731.24万元,较上年同期略有增长,增幅约3.20%。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预计公司2014年度业绩与上年相比无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1-9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1-9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34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706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园区设计”,证券代码“603017”;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1,50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1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发行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12月31日 (三)股票简称:园区设计 (四)股票代码:60301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INDUSTRIAL PARK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 冯正功 注册资本: 4,500万元 成立时间: 2011年9月28日 经营范围: 主营国内外各类民用建设项目及工业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及所需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销售;开发区规划与建设咨询;城市规划咨询、市政设计、景观与园林设计;兼营软件研发、图文设计与制。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公司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介 赛普成长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6.3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赛普成长成立于2011年7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冯正功;住所位于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18号;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赛普成长的股东为冯正功等47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同时均为发行人的股东。冯正功先生为赛普成长的控股股东,持有其36.78%的股权。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正功先生,现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赛普成长董事长。冯正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57%的股份,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赛普成长36.78%的股权。 冯正功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香港建筑师协会会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建筑师、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江苏省劳动模范、苏州市劳动模范、苏州市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荣誉,苏州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苏州市第十次、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3112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公开发行新股1,5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9.9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15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35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4,955万元。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2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691《验资报告》。 (三)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2.18元。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1,686.51万元 (五)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75元(以截至2014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按发行后的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六)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1.31元(以2013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9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4年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4年1-9月,公司整体保持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生产经营正常。 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52,959.79万元,较上年末下降11.0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625.6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3.78%。2014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111.75万元和6,334.15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0.97%和19.12%。 三、2014年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预计公司2014年度业绩与上年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1、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 账户名称: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692640938 金额:18580万元 用途:设计与技术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2、银行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账户名称: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30160188000168277 金额:10500万元 用途:工程总承包业务开展项目 3、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苏州分行 账户名称: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325605000018010340871 金额:3830.01万元(含待支付发行费用) 用途:设计与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4、银行名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 账户名称: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75010122000774744 金额:9997.24万元 用途:未来发展战略储备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北、王茂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里披露了苏州恒润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事项,2014年11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尚未宣判。苏州恒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5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同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4]园商初字第2625号)准许原告苏州恒润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58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苏北、王茂华 项目协办人:邓红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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