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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102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4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4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3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9日至12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12月30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下午15:00至 2014年12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五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唐凯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400,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30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3人,代表股份590,465,218股,占总股本的58.5366%。 其中,中小股东人数为10人,代表股份448,833股,占总股本的0.044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议案关联股东何巧女女士、唐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14,042票。同意票为1,904,54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037%;反对票为42,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9%;弃权票为366,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39,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8%;反对股数为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9%;弃权股数为3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2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465,218票。同意票为590,098,61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9%;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366,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82,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3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465,218票。同意票为590,098,61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9%;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366,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82,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3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465,218票。同意票为590,086,51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反对票为21,7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票为357,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70,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反对股数为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股数为3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叶军莉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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