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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36 证券简称:国信证券 公告编号:2014-00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35号文"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3元,募集资金总额69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57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4,02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瑞华验字[2014]0121001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融资融券等资本中介业务、子公司的发展、其他创新业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帐号:4000021229200695962 2、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帐号:44201528600052542316 3、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帐号:41000500040042078 4、户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帐号:745864420072 5、户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 帐号:024900047710411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五、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婷、周郑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十、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4]01210010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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