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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5-0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下午2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久旭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与网络记名投票表决 2.议案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 ■ (2)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5-02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26日以电话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4年12月31日下午3点在公司总部6楼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久旭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上半年供暖期煤炭运输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久旭、徐朋业回避表决)。 内容详见2015年1月5日,公司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煤炭运输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码:2015-03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运输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公司于2014年8月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就公司2014-2015年供暖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煤炭运输事宜,同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于2014年9月发布二次公告。因截至规定期限末,仅有关联方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物流”)一家投标单位报名,不满足招标要求,导致项目流标。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2014-2015年供暖期生产用煤输送需求,公司决定选择公用物流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 就上述交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4年12月31日召开了201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上半年供暖期煤炭运输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李久旭、徐朋业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同意该项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总计不超过25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97%。2014-2015年供暖期,公司与公用物流签署的运输合同涉及金额累计4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39%,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以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信息 名称: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子村;企业性质:有限责任(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敬鸣;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土方挖掘;成立时间:2011年6月10日;股东: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阳市国资委。 2、关联关系说明 ■ 该关联人和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关联方经营状况 公用物流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0日,2013年度经审计后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为7830.13万元,净资产为1495.95万元;营业收入为5354.39万元;净利润为83.21万元。 三、关联交易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为保障2014-2015年供暖期煤炭输送需求,发挥公用物流公司专业高效输送优势,公司选择其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经双方协商确定2015年上半年运输费用如下:中心库、724库煤场运至各锅炉房运费21元/吨,沙岭煤场运至各锅炉房35元/吨,兴隆店煤场运至各锅炉房49元/吨;装载费用:装车费2.00元/吨,卸车堆高费2.00元/吨。以上价格都为含税价。预计2015年上半年采暖期运煤量50万吨左右,发生运费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与公用物流签署了《运输合同》,就前述运输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全资子公司 )、沈阳惠天棋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 乙方: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1)合同内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子公司)2014—2015年度供暖期所有煤场至锅炉房的煤炭运输。 (2)乙方具有组织80台以上运输车辆的运输能力,且需要6台以上铲车配合工作。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有关煤炭运输的管理规定,按甲方要求调运煤炭,且具备24小时连续运输能力。甲方应提前一周将煤炭调运计划通知乙方。 (4)乙方在煤炭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运输的法令法规,不得超载、超速。如出现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负责。 (5)乙方在煤炭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丢煤、跑煤等现象,如出现此情况,甲方将视损失程度,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6)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提供的煤炭运输计划,确保锅炉房煤场的正常储量。 (7)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煤炭送达指定的热源厂和锅炉房,由甲方负责验收并在运输单上签字确认。每月结算,开具增值税运费发票后予以付款。 (8)本合同议定价格为: 运输单价:中心库、724库煤场运至各锅炉房运费21元/吨;沙岭煤场运至各锅炉房35元/吨;兴隆店煤场运至各锅炉房49元/吨。装载费用:装车费2.00元/吨,卸车堆高费2.00元/吨。以上价格都为含税价。 (9)本合同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5月1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供暖期前公开招标未果的情况下,选择了公用物流为本公司提供煤炭运输服务。公用物流具备较强的运输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作为集团系统内公司,在运输服务过程中与本公司能够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便利条件,因此选择其为本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是可行的,能够确保冬季供暖平稳安全运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保证冬季供暖运行,选择专业的运输物流公司为公司提供煤炭运输服务是生产经营所需,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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