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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5-001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源煤业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9:30-11:30和13:00-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7号公司17楼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良仕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情况 公司总股本989,959,88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董事郜卓先生、董事张抵霜先生、董事吴明辉先生、董事孙景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4人,监事龙丽飞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陈述洪律师、张全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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