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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0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福地房产发生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30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对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地房产")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地房产返还委托贷款项下的本金及利息。该笔委托贷款事项详见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9)。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 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 89 号

  负 责 人:张从春

  第 三 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 所 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华

  2、案情概要

  2012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福地房产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委托银行向福地房产贷款9,000万元,期限为18个月。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9)。

  2012年10月11日,我司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福地房产签署《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我司委托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向福地房产贷款9,000万元。我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4日和2012年11月1日委托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向福地房产发放贷款各4,500万元。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福地房产将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新城的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固着物(福润广场1幢第3、4、16-20层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23805.36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897.65平方米)予以抵押,作为归还借款及利息的担保。抵押时,经评估机构估价,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为15,890万元。

  2014年7月15日,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房产")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公司拥有的对福地房产委托贷款项下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广源房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转让委托贷款项下应收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

  截至2014年12月20日,广源房产未能按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即2014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第二期债权转让款3,000万元。依据协议的约定,广源房产任一期债权转让款逾期支付超过二十天,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上述协议并收回债权。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与广源房产协商解除协议,并与广源房产签署了《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合同》,广源房产自始不再享有公司转让的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委托贷款项下应收债权转让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4)。

  2014年12月30日,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委托贷款项下的债权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公司要求福地房产返还委托贷款本金9,000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等约3,000万元。同时,请求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仲裁

  (1)2012年10月25日,船东瑞纳船务有限公司就已交付的一艘82000吨散货船的油漆质保赔偿问题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此案争议金额尚未明确,公司预估约100万美元左右。

  2014年8月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如下:我司需对油漆承担质保责任,承担对方修船的直接费用,以及2013年9月20日之前(含当天)双方及仲裁庭的费用,2013年9月20日之后双方及仲裁庭的费用由对方承担。截至本公告日,双方暂未对修船地点以及具体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2)2013年4月16日,我司就与南京欧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欧钢")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南京欧钢未能按约供货,因此我司要求南京欧钢退还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案争议金额约1,540万元。2013年12月1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我司的诉讼请求。南京欧钢及担保人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4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截至本公告日,重审未有结果。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3)2014年10月17日,公司就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1,300万元债权债务纠纷, 以担保人季风华和程建华为被告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共同向公司清偿债务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并就诉请的1,300万元债权申请查封了季风华和程建华分别持有的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综艺")652.15万元股权。2014年12月23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请两被告共同向公司清偿债务本金7亿元及利息。本案件已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移交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4年12月25日,公司已按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108)。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2、子公司诉讼

  (1)2013年4月15日,公司之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因与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豪船舶")的2艘300尺甲板驳船的建造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发展公司为本案2艘船舶的所有权人,并要求被告交付涉案船舶。此案争议金额约1,000万元。

  2014年12月11日,发展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发展公司对其中1艘甲板驳船享有所有权;②另1艘甲板驳船,由亚豪船舶向第三人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交付;③驳回发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发展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2)2013年5月10日,发展公司就与亚豪船舶关于2艘150尺甲板驳船、2艘270尺甲板驳船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发展公司为本案共4艘船舶的所有权人,并要求亚豪船舶交付该等船舶。此案争议金额约2,000万元。

  2013年8月7日,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①亚豪船舶向发展公司交付涉案4艘船舶;②发展公司支付亚豪船舶70万元用于开具增值税发票,亚豪船舶在收到70万元后开票并提交到法院;③发展公司支付205万元尾款给法院托管;④发展公司支付亚豪船舶170万元劳务费。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3)2013年5月10日,发展公司就与亚豪船舶关于2艘未完成的270尺甲板驳船的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提出诉讼,申请解除涉案船舶的合同,并赔偿发展公司损失。此案涉及金额约1,154万元。

  2014年8月11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①解除发展公司与亚豪船舶关于涉案船舶的《合作协议》;②亚豪船舶向发展公司返还船舶建造资金816万元;③亚豪船舶法定代表人童仁华对81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④驳回发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4年12月3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亚豪船舶亦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有结果。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4)2013年7月11日,亚豪船舶就与发展公司关于2艘150尺甲板驳船、2艘270尺甲板驳船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履行《合作协议》,支付船舶制造款、利息及赔偿款等共约737万元。2014年7月3日,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发展公司向亚豪船舶支付船舶建造尾款等费用共计约248万元。

  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4年7月28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有结果。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5)2013年10月15日,发展公司就与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的买卖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约6,600万元,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要求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2014年7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①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②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③发展公司对抵押土地在8,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有结果。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6)2013年8月14日,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威")就油漆涂料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福运润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运润奇")、发展公司、扬州舜天顺高造船有限公司,要求三位被告向其支付货款、利息及损失共约3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

  2014年1月22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福运润奇向天津德威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驳回天津德威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天津德威提起再审申请,2014年10月13日天津德威在法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2014年10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天津德威撤回再审申请。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7)2013年12月20日,发展公司就买卖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之声")及担保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578,490元并支付违约金并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9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①世纪之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发展公司货款39,578,49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②发展公司对同创房产提供的抵押房产在4,2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担保人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0月8日,发展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结果。目前,拟评估、拍卖抵押房产。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2014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0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接到股东李玖先生通知,因个人原因,其已将持有的本公司8,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3%)质押给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一年,并于2014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李玖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2,9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2%;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16,681,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5%。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0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接到股东李玖先生通知,其已将持有的本公司8,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3%)质押给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李玖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2,9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2%;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16,681,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5%。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0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曹春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应组织要求,公司加强对人员兼职情况的监督管理,为配合公司的需要,曹春华先生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曹春华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上述职务后,曹春华先生仍继续在公司担任纪委书记一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王树华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公司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倪洪菊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应组织要求,公司加强对人员兼职情况的监督管理,为配合公司的需要,倪洪菊女士提请辞去公司监事一职。

  鉴于倪洪菊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倪洪菊女士的辞职报告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倪洪菊女士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待其辞职报告生效后,公司董事会拟聘任倪洪菊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对曹春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期间为董事会所做出的工作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监事会对倪洪菊女士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监事会所做出的工作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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