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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4-078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投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了质押的通知,现将股权质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道明投资将其持有本公司2,4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并于2014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质权人向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质押期间该股份不能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道明投资共持有本公司股份62,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道明投资本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份总数为24,000,000股,占道明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38.46%,占公司总股本的17.31%,道明投资共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5,66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0.14%,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89.20%。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4-07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08号)核准,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2,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613,4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67,364,888.9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 年11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462号《验资报告》。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反光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道明" )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龙游道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以下简称"龙游工行"或"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共同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14年11月17日,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国金证券担任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已与海通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海通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承继。国金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曹玉江先生、王忠华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2)。 为保证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与国金证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公司及龙游道明(以下协议中统称"甲方")就尚未使用完毕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龙游工行重新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220029200048833,截止2014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 23,576,721.1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0万平方米反光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零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玉江、王忠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 (一)公司及龙游道明、国金证券、龙游工行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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