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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6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2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12月30日上午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7名,参与表决董事7名,其中董事王韬光、贾绍华、沙振权、万良勇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2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12月30日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蒯舒洪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8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审批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准则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规定,执行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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