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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4-53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下午14时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5:00至2014年12月31日15:00。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芝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0名,代表股 份124,367,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97名,代表股份1,893,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23,410,62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23%,957,083票反对,0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936,473股, 反对957,083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46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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