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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5-001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介绍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30号公司505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本次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会议由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华清先生主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朱锂坤先生,独立董事彭世尼先生因公出差,未参加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王汝煃女士因公出差,未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其中: 议案1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比例为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比例为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比例为0%。 议案2属于应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兵、赵起见证,并出具《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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