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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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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获配宋都股份(600077)

非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的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的认购。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发布《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布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获配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情况披露如下:

基金名称获配数量(股)总成本

(元)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账面价值

(元)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锁定期
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2,105,357105,000,445.751.6420%105,000,445.751.6420%12个月
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157,80014,999,550.002.1012%14,999,550.002.1012%12个月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14年12月30日数据。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5月20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基金持有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相应股票应参考应用上述有关规定中的行业估值指数确定其公允价值。

我公司旗下中国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中茵股份(股票代码600745)自2014年12月10日起停牌。经我公司与托管行协商一致,自2014年12月31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上述基金持有的中茵股份估值,自其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15年1月到期份额

到期操作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4年12月9日发布了《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公告》,决定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19日进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避险”) 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现对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提示如下:

?一、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

1、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界定

2015年1月到期份额是指2015年1月避险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即2012年1月9日到期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份额以及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7日开放申购日申购的份额。

2、到期操作的形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基金间转换(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是指从本基金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包括南方现金增利基金A和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

(3)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3、到期操作的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19日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2015年1月20日起恢复日常赎回申请处理方式,即每周一开放赎回,同时停止本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

4、到期操作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申请将按照“到期份额优先”的原则处理。“到期份额优先”原则是指:当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则优先处理到期份额,再处理未到期份额,对未到期份额收取赎回费或转换费;当申请份额小于到期份额,则全部视同为到期份额。

5、到期操作的费用

到期操作期间,对于到期的份额,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要支付赎回费用、转换费用以及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申购费用。对于未到期的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者选择基金间转换,需支付赎回费或转换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确定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是否到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南方e站通——账户查询” 或拨打本公司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进行咨询。

6、到期操作期间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其持有的到期份额将于2015年1月9日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金额以2015年1月9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7、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份额将在新的避险周期重新计算持有期,在本次避险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下一避险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开始前赎回将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敬请投资者注意。

8、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代码仍为202202。

9、本基金本次开通基金转换(南方避险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见附件。本基金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时,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级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的最低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若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二、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避险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还是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都适用避险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金额。

?三、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的避险和担保

1、本基金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提供避险条款。避险周期为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1月9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避险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避险条款

转入下一避险周期份额在下一避险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均可以享受如下避险条款:

(1)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持有本基金份额避险周期未到期的,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本条所称“持有到期”是指:持有本基金份额至避险周期到期日。

本条所称“投资金额”是指: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的投资金额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日的转入金额。

本条所称“可赎回金额”是指: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本避险周期内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计算的赎回确认金额。

3、担保

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限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到期操作

避险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再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到期操作期间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份额将在新的避险周期重新计算持有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发布到期操作公告,说明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的相关规则。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到期操作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他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

附件一: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

本担保函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W2座7层。

本担保函为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南方避险或本基金、基金)2015年1月避险周期到期进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该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持有人约定了回避本金损失风险的避险条款,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避险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对象:2015年1月避险周期到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持有人。

担保范围:按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的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本避险周期内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下同)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的投资金额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日的转入金额。

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日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同样适用本担保。但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二、担保期限

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避险周期到期时,如果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投资人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支付不低于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后的赎回款项,基金投资人有权就差额部分向本担保人追偿,本担保人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向基金投资人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

2、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部分;

3、在避险周期内,基金终止的;

4、在避险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避险条款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担保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本次开通南方避险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证券公司设置南方理财金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H类

证券交易佣金为零的提示性公告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H类(以下简称“理财金H”;交易代码:511810)于2014年12月5日正式成立,并自2015年1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现就有关交易费用事宜提示如下:

1、 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免收取包括理财金H在内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的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暂免收取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交易相关费用的通知》;

2、 考虑到理财金H产品特征,部分证券公司对于理财金H的交易佣金费率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免;

3、 为更好地为广大投资人提供服务,经与部分证券公司沟通,我公司了解到部分证券公司的佣金设置情况。现将我公司了解的截至2015年1月5日已将理财金H的交易佣金设置为零的证券公司名单提示如下(证券公司按字母顺序排序):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佣金设置具体情况以各证券公司系统为准。

4、如其他证券公司佣金设置的具体操作需要我公司协助,可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9-8899)。我公司将继续与其他证券公司加强沟通,根据了解到的情况陆续向投资人发布提示公告。

5、投资人也可通过已成为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一级交易商的证券公司申购赎回理财金H,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一级交易商名单可参见2014年12月29日披露的《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风险提示:

1、本提示公告的内容系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已经了解到的情况编制,仅作为公司客户服务内容,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及证券公司对证券公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做出的承诺;

2、证券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对理财金H交易佣金费率不定期进行调整,投资人对此若有疑问请咨询相关证券公司客服热线。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南方基金关于与广州农商银行合作

在广州农商银行开通南方现金通基金

快速取现服务的公告

为了满足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快速周转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农商银行”)合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出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的快速取现服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快速取现服务

快速取现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与本公司、广州农商银行签署的《至尊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与广州农商银行合作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增值服务,投资者通过广州农商银行指定平台提交快速取现申请时,若该快速取现申请符合《服务协议》约定的条件且需要本公司垫付该笔快速取现申请金额的,则本公司委托广州农商银行从本公司在广州农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实时向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划付该笔快速取现申请金额,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将垫付资金对应的投资者的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过户至本公司快速取现业务专用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本公司的垫付款项的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E类(基金代码:000719),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广州农商银行的规定,通过广州农商银行提供的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平台进行服务开通操作,且已开通广州农商银行电子e账户的投资者。如未来本公司和广州农商银行协商一致调整至尊宝服务的适用范围的,届时将由本公司或广州农商银行另行公告。

三、业务规则

1、投资者需与本公司和广州农商银行签署《服务协议》。快速取现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广州农商银行指定平台办理快速取现业务的申请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个自然日7*24小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暂停快速取现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3、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申请,并由本公司实时垫付该笔快速取现金额后,从投资者发起快速取现业务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该笔快速取现金额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四、快速取现业务服务费

投资者使用货币基金快速取现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五、重要提示

1、投资者通过广州农商银行办理快速取现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广州农商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快速取现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和《服务协议》。

2、本公司和广州农商银行可对垫资总额设置限额,垫资总额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垫资总额接近、达到或超过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和广州农商银行可临时暂停快速取现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且无需事先通知投资者。具体限额和其他限制规定以《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3、本公告与《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投资者实际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4、本公司和广州农商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经协商一致对快速取现业务申请限额、业务规则和服务费等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或者由广州农商银行通过指定平台通知投资者。

5、本公告仅对在广州农商银行开通快速取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南方货币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查询。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111

2、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nf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9-8899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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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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