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4-075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1日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4年12月31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4年12月30日15:00—2014年12月31日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对象: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数288,643,89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3.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288,050,24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数593,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暨增资扩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539,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22%; 反对30,874,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70%; 弃权2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明国 刘瑞奇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