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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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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住所: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111号)

2015-0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转让老股的股东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健盛集团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健盛有限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工业供销江山市工业供销公司——健盛有限设立时的中方股东
健兴国际美国健兴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健盛有限设立时的外方股东
日新贸易韩国日新贸易公司——健盛有限原外方股东
健盛实业江山市健盛实业公司——健盛有限原中方股东
健盛贸易江山市健盛贸易有限公司——健盛有限原中方股东
杭州普裕杭州普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江山普裕江山普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杭州健盛杭州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乔登杭州乔登针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山易登江山易登针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山思进江山思进纺织辅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山针织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泰和裕泰和裕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易登国际EDO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全资子公司
越南健盛Jasan Socks (Vietnam) Co., Ltd.,于越南注册——泰和裕全资子公司
健盛服饰江山健盛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原子公司(已注销)
易登贸易杭州易登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原子公司(已注销)
君达投资杭州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茂义控制的公司
澳洲易登EDON INTERNATIONAL PTY. LTD——张茂义原控制的公司(已注销)
OXYLANE法国奥克斯兰集团(Oxylane Group)
迪卡侬Decathlon——OXYLANE旗下的零售品牌商
PROMILES SNCOXYLANE在香港注册,用于法国进口货物的公司
冈本冈本株式会社
道步道步贸易有限公司(DOBOTEX International)
太平洋太平洋商品有限公司(Pacific Brands)
伊藤忠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
麦德龙麦德龙股份公司(Metro AG)
家乐福法国家乐福集团(Carrefour)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平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金杜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行为
报告期内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6月;2011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6月30日
报告期末2014年6月30日

二、专业术语

OEMOEM 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缩写,它是指一种“代工生产”方式,依据品牌商提供的产品样式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给品牌商的业务模式
ODMODM 是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自主设计制造商)的缩写,它是指制造厂商除了制造加工外,增加了设计环节,承担部分设计任务,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给品牌商的业务模式
OBMOBM是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r(原始品牌制造商)的缩写,它是指生产商自行创立产品品牌,生产、销售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WTO世界贸易组织
RISC精简指令集计算机,是一种执行较少类型计算机指令的微处理器
氨纶学名聚氨酯纤维,是一种具有高断裂伸长、低模量和高弹性回复率的合成纤维。它的延伸度为本身的4~8 倍,为合成纤维中延伸度最大的一种;拉伸回复性、耐酸碱性、耐溶剂性、耐磨性、染色性都较好;耐热性和抗老化性优于橡胶。主要用于织制袜子、手套、运动衣、游泳衣、松紧带、绷带、紧身衣裤等
包覆纱一种新型结构的纱线,它是以长丝或短纤维为纱芯,外包另一种长丝或短纤维纱条。外包纱按照螺旋的方式对芯纱进行包覆。其特点为条干均匀、膨松丰满、纱线光滑而毛羽少、强力高、断头少
验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工厂进行审核或评估,一般包含人权、薪酬、消防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品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接受跨国公司和中介机构“验厂”成为我国出口生产企业,尤其是纺织和服装、玩具、日用品、电子和机械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几乎必须满足的条件
打样工厂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对产品的规格要求(例如颜色、填充物等),先行制作样品一个或数个(或先绘图样),经客户修正并确认后,签定生产合同,开始量产,属于一种前期承接产品订单的预备工作
短单外贸订单中的交期较短的订单,一般交期在3-4周左右,具有款式多、批量小、批次多、交期短的特点
长单外贸订单中的交期较长的订单,一般交期在6个月左右,具有批次少、批量大、交期长的特点
OUTLAST又称“空调”纤维,是美国Oustlast 技术公司与德国特种纤维制造商Kelheim 纤维公司共同研制的第一个拥有专利权的粘胶纤维。这种新型纤维具有普通粘胶纤维的所有优点,例如与棉花或蚕丝相似的柔软、美好的手感,吸湿能力和极好的卫生性能,还具有极端舒适的温度缓冲性能

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张茂义、杭州普裕、江山普裕承诺: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承诺: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在本人担任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三、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四、本人所持有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茂义、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茂义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茂义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⑧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②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③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④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⑤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张茂义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天兴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下转A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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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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