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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15-001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参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中色二 连在使用公司向中国银行二连浩特市新华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解决控股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二连浩特)有限公司资金短缺问题,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为中色二连向中国银行二连浩特市新华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一年。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中色二连在使用公司向荷兰安智银行上海分行申请2,000万美元承诺性银行抵押借款额度时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解决控股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二连浩特)有限公司资金短缺问题,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为中色二连在使用公司向荷兰安智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2,000万美元承诺性银行抵押借款额度时对其提供担保,期限一年。 上述两项议案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15-002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国有色金属(二连浩特)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最高担保额约人民币17,400万元;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其累计担保数额约人民币17,400万元。 ●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无 ●是否有反担保:是 ●是否关联交易:否 ●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1月5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或中色股份)与荷兰安智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二连浩特)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色二连)在荷兰安智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按照合同签订之日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12,400万元。 2015年1月5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二连浩特)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 2015年1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中色二连在使用公司向荷兰安智银行上海分行申请2,000万美元承诺性银行抵押借款额度时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中色二连在使用公司向中国银行二连浩特市新华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色二连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为中色二连提供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中国有色金属(二连浩特)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有色金属(二连浩特)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二连市欧亚大街南、友谊路西检查站家属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宫新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7年05月24日 经营范围:承包工程所属的设备、材料的进出口;承办展览(销)会,仓储、室内装饰,批发零售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零配件等。 中色二连的财务状况如下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荷兰安智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中色二连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运转,中色股份为其向荷兰安智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总计约17,400万元提供担保,有利于中色二连的发展。中色二连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控制范围之内。 中色股份与中色二连签署《反担保协议》,中色二连为中色股份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对中色二连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该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不包括本次担保的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24,608.11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净资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25,328.89万元)的5.79%。上述人民币24,608.11万元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1月0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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