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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5-001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9楼;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6、会议主持人:乔鲁予 ;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53,171,6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65,665万股的38.5550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47,817,2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65,665万股的 37.7396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354,38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65,665万股的 0.8154 %。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0,718,6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65,665万股的1.6323 %。 公司第四届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福永厂区厂房处置的议案》; 赞成:10,712,167股;反对:4,500股;弃权:2,0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4 %,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0,712,167股;反对:4,500 股;弃权:2,0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 %。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253,165,164股;反对:6,50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253,165,164股;反对:4,500股;弃权:2,0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清伟、方啸中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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