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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5-01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6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年1月5日下午15:00至1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 (六)会议的合规合法性:本次股会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8人,代表股份214,342,241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84,295,868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4人,代表股份30,046,373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王春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9,513,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161,73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选举魏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189,12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771,9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选举毛哲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9,122,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770,9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选举王立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9,869,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517,93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选举秦玉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92,042,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690,66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选举吴怀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90,775,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423,8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选举杜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0,06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716,0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选举张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9,85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500,7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选举路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9,852,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500,78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方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90,066,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714,8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选举刘文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89,851,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500,04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选举李世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89,845,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493,9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刘广立先生和冯东林女士,与上述当选的股东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三)《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212,850,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弃权1,485,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499,2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485,0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2,705,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弃权1,632,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353,4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弃权1,632,10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 本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212,707,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弃权1,629,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356,0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弃权1,629,50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六)《关于山东东欣投资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 同意212,707,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 反对59,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弃权1,575,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355,7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 反对59,2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弃权1,575,52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关于投资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短期保本理财的议案》 同意212,622,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 反对316,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弃权1,403,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271,1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 反对316,04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 弃权1,403,35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八)《关于设立华润信托?东阿阿胶收益权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151,351,731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61,281,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 反对1,064,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 弃权643,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281,9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 反对1,064,95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 弃权643,64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九)《关于投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89,24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9%; 反对2,828,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 弃权22,269,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92,29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 反对2,828,8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 弃权22,269,3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广亮、张剑英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张剑英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14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15年1月6日上午9: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月6日上午9:0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184,295,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4人,代表股份30,046,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公司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公司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王春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513,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161,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0.58%。 1.1.2选举魏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12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771,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9.96%。 1.1.3选举毛哲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122,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770,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9.96%。 1.1.4选举王立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869,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51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1.15%。 1.1.5选举秦玉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2,042,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69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4.60%。 1.1.6选举吴怀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775,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423,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2.59%。 1.2公司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独立董事 1.2.1选举杜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06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716,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1.46%。 1.2.2选举张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85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500,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1.12%。 1.2.3选举路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852,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500,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1.12%。 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方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066,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714,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1.46%。 2.2选举刘文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851,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50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1.12%。 2.3选举李世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845,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493,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1.11%。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2,850,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4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1,485,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9%。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2,705,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6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632,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14%。 5、审议《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2,707,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7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629,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02%。 6、审议《关于山东东欣投资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2,707,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73%;反对59,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弃权1,575,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1%。 7、审议《关于投资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短期保本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2,622,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8%;反对316,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1,403,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7%。 8、审议《关于设立华润信托?东阿阿胶收益权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281,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75%;反对1,064,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07%;弃权643,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8%。 9、审议《关于投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24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2906%;反对2,828,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8%;弃权22,269,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96%。 其中,第4项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审议第8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予以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广亮 律师:孙广亮 张剑英 2015年1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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