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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1-09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5-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月4日收到了公司第二、三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就上市公司相关股东权力的受托方)《关于向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两位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6.67%、4.82%股权,根据《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54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规定,两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1.49%股权,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为更好的促进公司发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董事的议案。同时考虑公司目前董事人选空缺的情况,向股东大会提出增补一名非独立董事及一名独立董事,具体议案如下: 议案1、《关于罢免第一大股东关联董事林汉章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8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正式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鉴于现任董事林汉章先生未能勤勉尽责,合理履行董事职务,已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号》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分,其继续担任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造成障碍,已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为了顺利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向股东大会提请罢免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董事林汉章先生的董事职务。 议案2、《关于罢免第一大股东关联董事叶文治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8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正式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已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损害。叶文治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中不能合理区分上市公司利益和实际控制人利益,阻碍公司重组进程。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向股东大会提请罢免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董事叶文治先生的董事职务。 议案3、《关于罢免第一大股东关联董事张力群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8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正式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已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损害。张力群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中不能合理区分上市公司利益和实际控制人利益,阻碍公司重组进程。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我司向股东大会提请罢免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董事张力群先生的董事职务。 议案4、《关于推举庞晓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原董事袁克俭辞职,董事会有一名董事空缺,向公司推荐庞晓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庞晓莉 性别:女 年龄:36 学历:大学本科 个人简历: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拥有13年金融、财务从业经验。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现任职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庞晓莉女士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议案5、《关于推举季德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郭文杰已于2014年7月29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一直没有及时增补新的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季德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季德钧简历如下: 姓名:季德钧 性别:男 年龄:70岁 学历:研究生 2003年6月至2010年11月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4年8月至2011年4月任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6年6月至2012年6月任深圳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6年7月至2010年2月任西藏雅砻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季德钧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2015年1月4日以短信及邮件的方式发出了召开2015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1月6日上午10点在公司28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与会董事 8 人,实际参与表决 8 人,刘书锦董事公务出差委托郭文杰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林汉章董事公务出差委托张力群董事代为形式表决权,公司3名监事均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行审议了《于2015年1月22日召开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 票、反对 4 票,弃权 0 票; 林汉章董事反对,理由是不能因为是大股东推荐就罢免,这种提案不以事实为依据。 张力群董事反对,理由是大股东推荐的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当选后依法依规认真履责,特别是在重组方案研讨过程中,大量调研沟通,该提案没事实依据。 叶文治董事反对,理由是议案中涉及的罢免董事的理由毫无依据。 陈友春独立董事反对,理由是:首先,上市公司目前的首要工作是推进资产重组,且股东均推荐了意向重组方,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重组工作的保密性、稳定性、连贯性,不宜在近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建议待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有重大进展后再择期决定;其次,罢免股东委派的董事没有合法依据。 表决结果:未审议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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