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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台湾资本市场如何扩大深化合作 2015-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马志勇
2014年12月25日,中国内地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肖钢先生与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曾铭宗先生在北京共同主持了两岸第二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探讨和研究了两岸资本市场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在整体两岸经济关系日益密切的同时,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相对滞后的问题日显突出,与两岸银行业、保险业合作相比,证券业合作更是成为“短腿”。 在2013年1月的第一次合作会议中,内地提出积极考虑六项对台开放措施, 台湾提出四项对内地的开放措施。在本次会议中,双方各有三项关注的问题。其中台湾方面除了继续关注QFII门槛降低外,还开始关注台湾从业人员进入内地市场;增加台资金融机构的业务机会;吸引内地QDII投资台湾衍生品;两岸交易所之间进行指数和期货商品合作等内容。这表明台湾对进入内地市场的迫切程度较高,在短期无法拥有控制权进入内地市场的情况下,希望通过为内地机构客户提供相应的跨境业务服务,增加业务机会。此外台湾的交易所也希望通过内地的资金、指数、商品提升自身的影响力。而内地所关注的三项问题,在第一次会议中均已涉及(在台湾设立代表处,放宽对内地QDII的限制,放宽证券期货机构参股限制)。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行业构成不同,今后在加强与香港合作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台湾的合作(例如ETF互挂),提升内地证券交易所的竞争力。 长期以来受制于台湾方面政策,两岸证券业合作呈现不平衡的局面,即在两岸之间,内地对台湾开放多,台湾对内地开放少。在两岸对外资的开放中,内地对台湾的开放程度比外资高(例如内地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内地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给予适当便利),台湾对内地的限制比外资多(例如,2000年后外国证券商可以分支机构、合资、独资等形式进入台湾市场;2003年台湾证券市场已全面对外资开放)。虽然台湾岛内有人士提出较为理性和客观的分析:内地金融业来台,主要是向台湾学习经验、服务台资企业及内地资金来台企业等因素,不会冲击台湾金融市场,台湾的证券业者也提出台湾证券商已有相当的竞争实力,并不怕内地证券商来台竞争。但是台湾岛内仍有强调两岸不能平等开放的论述:如“由于内地金融机构的规模往往超出台湾数十倍以上,获利能力也远优于台湾,若以其规模经济压境,台湾金融业除了少数龙头公司,中小型公司若无法找到本身利基,经营环境可能更为艰巨”;甚至还有人认为,“台湾市场对内地开放后,内地钱将买遍台湾,造成股市、房地产飞涨,台湾所有产业都会被内地买走,变成实质经济统一”。从此次会议所涉及的内容来看,台湾希望内地继续采取优于外资的政策对台湾开放(例如降低QDII投资顾问门槛),内地希望台湾放宽内地机构和资金赴台的相关限制(内地所期望的政策远远低于目前台湾对外资开放的政策),从两岸证券业合作的宏观视角看,此次会议会对两岸证券业合作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并没有减小或者消除两岸之间开放的不对称局面,甚至有可能加剧现有的不对称开放。 今后两岸之间可以扩大与深化合作,实现两岸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即内地在合作中突出对台湾与外资的差异,优先对台湾开放,台湾在合作中消除对内地与外资的差异。对此,笔者有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对内地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允许在台湾设立的内地金融机构申请RQFII额度。对内地证券业在台湾的银行、证券等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有助于内地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人民币产品设计方面的优势,同时还有利于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 二、开放台湾银行设在内地的分行从事基金代销、基金托管、证券保证金托管等业务。台湾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分行已经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同时内地对外资银行开放基金代销和托管业务,对台湾的银行开放相关证券业务,有利于内地证券公司与台湾的内地分行进行业务上的联系。 三、未来对台湾金融机构香港子公司所发行的基金产品,比照内地香港“基金跨境认可”制度,允许在内地募集。并尽早与台湾监管部门协商两岸之间的“基金跨境认可”制度。允许两岸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跨地区募集,有利于拓展两岸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还有助于两岸金融机构扩大产品的销售范围。 四、对台湾创投公司、台湾在第三地设立的创投子公司、两岸合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内地企业,在投资的前三年或投资比例低于5%的情况下,比照内资企业对待。创投公司大多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如果对两岸创投公司投资的企业比照外资对待,会降低两岸创投业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力度。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内地新三板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对台湾方面的建议: 一、开放内地银行在台湾的分行从事相关证券业务,同时放宽内地银行在台设代表处需要在OECD国家经营分行两年以上的限制。降低内地银行赴台设立银行分行的标准,可以使更多的内地银行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早日升格为分行;比照台湾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开放内地银行在台湾的分行从事证券业务,可以在两岸银行业合作的基础上,促进两岸证券业的合作。 二、取消内地银行、证券公司在台湾地区设立代表处“以一处为限”的规定;允许内地基金公司在台湾设立代表处。对内地金融机构而言,除了台北外,在高雄、台中等地区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有利于内地金融机构未来在台湾的经营。目前台湾复华投信、宝来投信已经在内地设立代表处,而台湾对内地基金公司设立代表处并未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三、对内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股台湾证券商、投信公司的持股比例改为非上市上柜公司51%,上市上柜公司49%。内地对台湾证券商参股内地证券公司的比例已经达到49%,并计划在特定地区达到51%;而台湾对外资参股台湾证券商的规定已不做限制,从两岸金融往来的公平性考虑,台湾应该上调内地证券公司参股台湾证券商的持股比例。 四、取消内地QDII基金投资台股的额度限制,同时取消针对内地QDII基金投资台湾股市的“反占用条款”,改为“一次登记,永久有效”。 五、开放注册地在内地且在香港发行H股的企业在台湾发行预托存证(TDR);将内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列入可在台发行TDR的交易所;对内地资金持股超30%的企业,明确在台湾第一上市的专案核准条件。台湾已经开放外资企业在台湾第一上市,开放内地企业在台湾上市会促进台湾资本市场的规模,缩小台湾资本市场与韩国、新加坡等亚洲主要资本市场的差距,有助于台北金融中心的建设。 (作者单位:国信证券博士后工作站)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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