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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蟊贼和雅贼 2015-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木木
【缘木求鱼】中国的文人最惯搞“治外法权”,总要为自己搞出来的一些蝇营狗苟的东西找冠冕堂皇的借口。
“贼”这种东西,起源大约挺早。虽然第一个或第一批贼到底出现于何时何地,实在不好考证,但目前基本可以肯定的是,自从人类的脑袋瓜儿里灵光一闪萌发了私有观念,“贼”也便缘起了。 所谓“贼”,按字典的解释,专指偷东西的人。这应该是“贼”的“基础”——即未经允许,偷偷地将他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在私有观念大行其道的岁月里,这大约是最让人厌恶甚至愤怒的一种行为了吧。于是,恨屋及乌,由此基本义又逐渐衍生出一些其他的意思,比如:“做大坏事的人”,邪的、不正派的,狡猾,伤害,等等,反正似乎都能跟“偷”沾上点儿边。 总而言之,“贼”这顶帽子,一旦扣到谁的脑袋上,这个人也就自然而然地被归了类——其人必非好人,其行为也必定要让人不爽。于是旁人就会或避而远之,或责斥之,或围而攻之。人属于社会,被人们疏远,生存就会变得很不方便,精神感受上大约也就了无趣味;如果被人们斥责、攻击,就更不用提了,轻则身体、精神受伤,重则就难免会因此丢了性命。 因此,“贼”这个字,也就逐渐地浑若天成地担当起骂人的重任,或专指,或泛指,分量都不轻。 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以“贼”斥人者当属孔老夫子。《论语》记载,“原壤夷俟。子曰:‘幼而不孙弟,长而无述焉,老而不死,是为贼。’以杖叩其胫。”这个被痛骂的原壤怎么招惹了夫子?不过坐没坐相罢了,坐着等夫子的时候,膝盖没规规矩矩淑女般地并拢着,而是大喇喇地叉在那里,于是把夫子惹翻儿了,不但“以杖叩其胫”——把腿并好喽!而且把“幼不孙弟,长而无述”的陈年老账也一并翻出来一通抖搂。虽然估摸着原壤岁数当时应该也挺高龄了,但大概也没敢跟夫子顶嘴。 如此看来,无论是“夷俟”,还是“箕踞”(孟子当年差点儿因此把老婆休了),在极为讲究的古人那里,都应该是足以以“贼”配之的大错儿了。如果因循着这样的标准,在现在这个“站没站相,坐没坐相”的年代,一眼望去,黑压压地,估计就遍地是贼了。想想都难免让人为之汗背。 好在当今的时代,是一个相对宽容的时代,许许多多的标准都比古人放宽了不少,许许多多没什么规矩的人也不用担心被脑袋上被人硬扣上“贼”的帽子。不过,社会再怎么变,有一些条条框框肯定很难发生变化;这些很难改变的条条框框就成了维系一个社会、一种文化的底线,比如,偷别人的东西,做贼,估计还要一直被喊打下去。 虽然做贼会挨打,但中国文化是这个世界上最精巧的一种文化,任何事儿都能文化出花样儿来。比如,同样是做贼,那些“土贼”、“蟊贼”、或没什么背景的“贼”,似乎就格外倒霉,每每成为被无情痛打的对象;而有那么一种贼——我们姑且称之为“雅贼”吧——就要幸运得多,轻易不会被抓,即使“不幸”被抓了个现行,也大可不必担心,往往不会有事,甚而或许还能因为贼得够雅,而赢得或热闹、或隆重的喝彩呢。 孔乙己曾经说过,“窃书不能算偷”,读书人中还流传着另一句“名言”,“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你会抄不会抄”。会抄呢,小则足可以养家糊口,大则可以成名成家,再杰出点儿,没准还能混成一代宗师,也未可知;不会抄?那对不起了,肯定就要被琼瑶告。不过,即使被琼瑶告,也大可不必太过担心,中国文化向来有为文人、雅人讳的传统,肯定不用担心因为偷了别人的思想或文字什么的,就被断手断脚。 过去,“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年代,洋人的租界里搞“治外法权”。其实,中国的文人最惯搞“治外法权”,总要为自己搞出来的一些蝇营狗苟的东西找冠冕堂皇的借口。这就难怪“雅贼”难断了。琼瑶告状,请求判赔2000万,结果法院只判了500万,如果法院能像打“蟊贼”那样,使出霹雳手段,判罚个4000万、8000万、甚而上亿,估计“雅贼”们很快就能绝了种。 不过,如此悠远的文化传承绝种儿在当代,大概就会让一些人唏嘘不已。因此,“雅贼”们应该还能继续繁衍下去。 (作者系证券时报记者)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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