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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望迎来春天 2015-0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 在国务院力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也应该大大方方地向社会进一步放开,向民间公益组织放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月7日起实施。以此为契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望开辟新局面。 今年元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等提起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路并不顺利,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一直是困扰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因。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解释》第二条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这一新规有望破解司法审判的地方保护主义。刚成立不久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维护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新环保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撑开了法律的保护伞。 环保组织理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环保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其公信力更高,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环保法等法律法规应明确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让更多的环保组织有效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活动,让环保组织真正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堪称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在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具有检察机关和环保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同时又比公民个人更有力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符合条件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预计将有更多社会组织加入到公益诉讼的队伍中。这无疑将极大调动民间组织有序参与环保司法的积极性,有效维护民间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 在国务院力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也应该大大方方地向社会进一步放开,向民间公益组织放开。诉讼权利本来就不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公益诉讼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赋予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能量。 随着新环保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实施,命运多舛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望真正走进春天里。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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