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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5-00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公告暨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增加审议《关于将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张红先生近亲属周文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1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11日至2014年1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6名,代表股份数166,109,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7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5,372,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92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2人,代表股份736,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6%。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4名,代表股份9,143,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4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7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1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9%;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48%;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839%;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44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72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48%;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40%;反对72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839%;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张红先生近亲属周文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716,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40%;反对718,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07%;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18,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683%;反对718,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62%;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5%。 上述议案一至四均属于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股东:吴建明、庞鹰、薛利军、徐敏、顾洪春、吴刚、徐鸽共7人持有公司股份10,346,118股回避了对上述议案1-议案3的表决;本次激励对象钱卫民先生的配偶周黎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925585股回避了对上述议案1至议案3的表决;本次激励对象周文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张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667,020股回避了对上述议案1-议案4的表决。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黄浩、胡政生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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