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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19日证监许可[2014]870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1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本公司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9、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MSCI中国A股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MSCI中国A股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MSCI中国A股ETF净值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2、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000975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

(七)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八)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20%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0.16%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0.1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2)其他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0%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46)/1.00=990.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56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本公司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三)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办理业务

1、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的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认购业务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

(2)请按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①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指定银行账户证明。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上述第③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开户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请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①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②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③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④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2、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支付宝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3、注意事项

(1)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办理认购业务

1、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的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业务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

(2)请按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法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⑤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⑧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上述第⑥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机构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3)请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①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②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③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④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2、注意事项

(1)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本基金的目标ETF符合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崔雁巍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双井乐成中心B座1层102(10002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下转B7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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