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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5-002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华先生主持,会议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一通信”)2011年度、2012年度进行年度审计,专一通信2011年度、2012年度均出现亏损,未能实现公司与专一通信原股东崔裕昆、叶军等8名自然人(以下简称“专一通信原股东”)2011年3月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中承诺的专一通信2011年度、2012年度的净利润(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总计应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简称“预测利润”)。 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专一通信原股东应以现金方式弥补全部亏损及全部预测利润,现专一通信原股东向公司提出进行现金补偿存在困难,因此向公司提出以其持有专一通信的股权作为对价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而终止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及补偿条款。 经公司与专一通信原股东协商同意,《增资扩股协议》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为,专一通信原股东将合计持有专一通信30%的股权以经审计净资产453,601.03元按1.98倍的比例作价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公司。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增资扩股协议》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为,专一通信原股东将合计持有专一通信30%的股权以经审计净资产453,601.03元按1.98倍的比例作价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公司。同时终止履行原《增资扩股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及补偿条款。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43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1月30日,专一通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512,003.44元为依据,70%的股权以经审计净资产1,058,402.41元按1.98倍的比例作价21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专一通信70%的股权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刘茂才。 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专一通信股权,专一通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专一通信担保、委托其理财、以及专一通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与专一通信原股东及无关联第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待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方可生效并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5-003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春生先生主持,会议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补偿方案的制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需提请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与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拟定《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作出决策的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请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转让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议案需提请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5-004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 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转让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已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现公司对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基本情况介绍 2011年3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4,749,607元对专一通信进行增资,并与专一通信原股东及专一通信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 14,749,607元对专一通信进行增资,增加注册资本466.6667万元,10,082,940元进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专一通信70%的股权,专一通信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专一通信原股东承诺,专一通信2011年度、2012年度的净利润(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总计应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简称“预测利润”);如专一通信未能达到预测利润目标,专一通信原股东共同向专一通信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利润部分;如出现亏损,专一通信原股东以现金方式弥补全部亏损及全部预测利润。专一通信原股东中的崔裕昆特别承诺,如现金补偿不足以弥补专一通信的差额利润和亏损,则差额部分由崔裕昆向公司无偿转让所持有的专一通信股权作为补偿,股权价值以目标公司截止201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1:1折算。 二、2011年度、201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专一通信2011年度、2012年度进行年度审计,并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与2013年3月27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专一通信2011年度、2012年度的净利润(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总计为亏损7,330,419.79元,未达到公司与专一通信原股东2011年3月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中承诺的2011年度、2012年度的净利润(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协议的约定,专一通信原股东应向专一通信补偿现金17,330,419.79元。 三、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调整及转让专一通信股权的原因 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专一通信原股东应以现金方式弥补全部亏损及全部预测利润,但专一通信原股东向公司提出进行现金补偿存在困难,因此向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愿意以原股东未来若干年其应得的专一通信现金分 红作为对价支付补偿款;二、愿意以持有专一通信的股权作为对价,而终止《增资扩股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及补偿条款的业绩补偿方案。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讨论,考虑到以下原因,同意采纳专一通信原股东提出以持有专一通信的股权作为对价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1、增资完成后,专一通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均出现亏损,且在市场销售方面仍未形成良好的市场基础。专一通信的主要客户为移动运营商,董事会认为经过三年的发展,专一通信仍无法抢占市场,形成良好的市场基础;专一通信面临着管理、技术、销售团队的核心人员流失等问题,专一通信短期内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小。 2、专一通信以科研为主,其虽然掌握了移动通信网络测试的核心技术,但由于移动运营商客户集中度较高,短期内难以开拓市场。专一通信亏损主要系前述原因造成,专一通信原股东在作出业绩承诺时,对移动运营商市场进入难度的认知不足; 3、公司增资专一通信后,未能协助专一通信迅速打开市场,如与专一通信原股东继续合作,短期内可能无法迅速占领市场,导致亏损的进一步扩大; 4、公司收购专一通信是通过增资形式,而非股权转让,专一通信原股东进行现金补偿确实存在困难; 5、专一通信原股东承诺利润和专一通信实际净利润差异巨大,继续履行利润补偿已不再可行; 6、专一通信原股东均为创业者,公司在综合评估的该些股东偿债能力、因仲裁或诉讼所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时间成本及专一通信持续亏损所花费的成本)及执行的难度后,认为专一通信原股东作为创业者,该些股东的偿债能力较弱;仲裁或诉讼所花费的成本较高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耗时较长可能导致专一通信进一步亏损,投资成本无法收回;即使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可能有利于公司,但仲裁或诉讼结束后,因该些股东的偿债能力等因素,该等股东无资产可执行或可执行资产有限的可能性较大。 7、无关联第三人刘茂才与公司接触,基于其对通信行业的理解,拟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收购专一通信100%的股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43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1月30日,专一通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512,003.44元,按照截至2014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计算,专一通信原股东合计持有专一通信30%的股权对应的价值为人民币453,601.03元,公司持有专一通信70%的股权对应的价值为人民币1,058402.41元。 因此,综合上述因素,同意专一通信原股东将合计持有专一通信30%的股权以经审计净资产453,601.03元按1.98倍的比例作价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公司;公司持有专一通信70%的股权以经审计净资产1,058,402.41元按1.98倍的比例作价21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专一通信70%的股权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 公司2011年以人民币14,749,607元向专一通信增资,转让完成后,则公司收回投资人民币300万元,投资累计亏损人民币11,749,607元。本次转让收回的投资款项将存储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专一通信股权,专一通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专一通信担保、委托其理财、以及专一通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与专一通信原股东及无关联第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待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方可生效并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补偿方案已经公司与专一通信原股东充分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补偿方案及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补偿方案的制定,符合指引要求,我们对前述事项无异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补偿方案的制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转让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意见 西部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对盛路通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等人员访谈,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资料,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调整专一通信原股东2011 年、2012年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处理符合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经盛路通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西部证券对公司关于专一通信原股东2011年、2012年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调整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路通信控股子公司专一通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5-005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公告暨召开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临时提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了2014-058号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定于2015 年1月2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月22日(星期四)。会议通知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14年12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5年1月1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杨华先生《关于提请增加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止本公告发布日,控股股东杨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660,8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8%。杨华先生提出的增加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增加的议案公告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2、《关于与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3、《关于转让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转让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二、现将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上午9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 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22日 (六)出席对象: 1、凡2015年1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本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七)会议地点:公司九楼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杨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李再荣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 选举何永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 选举郭依勤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褚庆昕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 选举彭晓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 选举梁黔义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雒建华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2 选举袁建平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4、《关于与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5、《关于转让深圳市专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30日和2015年1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注:审议议案1和议案2事项时,需要逐项表决,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相关人员简历已经披露在公司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一)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5年1月26日(星期一)(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地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四号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281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陈嘉 2、联系电话:0757-87744984 3、传真号码:0757-87744984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通知。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说明:1、上述议案1和议案2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4,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3)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2、上述议案3、议案4和议案5实行普通投票制,请股东在选定项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打“√”, 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3、如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4、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表格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二: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5年1月22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本人(或单位)持有盛路通信(002446)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三: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46”。 2、投票简称:“盛路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盛路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①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1和议案2,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 议案 1.1 选举非独立董事4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4; 议案 1.2 选举独立董事3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 议案 2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2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例如:在选举非独立董事中,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4的乘积数,该票数可任意组合投给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累计投票数不能超过其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废票。 ②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3、议案4和议案5,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投票不能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服务密码可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以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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