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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利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利民股份”,股票代码为“002734”。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10.69元/股,发行数量为2,5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3、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1月14日(T日)结束。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48个配售对象中有48个参与了网下申购并按照2015年1月13日公布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缴付申购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网下发行过程已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4、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62,75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14,948.2万股,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根据网上申购情况,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15倍,超过150倍。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将1,250万股股票从网下回拨到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5、本公告披露了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结果,包括获配投资者名称、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获配数量等。根据2015年1月13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8号)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确认,最终统计如下: 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3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8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中,有3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8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网下发行申购资金总额为670,797.50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62,750万股。上述投资者的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网上申购情况及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 根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645,688户。有效申购股数为3,149,482,000股。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网上冻结资金量为33,667,962,580元,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为0.3175%。 三、回拨机制实施、发行结构及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 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5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根据《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网上资金申购情况,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15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1,250万股股票从网下回拨到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251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140倍。 四、网下配售原则及实施情况 (一)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 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B 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 C 类:所有不属于A 类、B 类的网下投资者。 2、配售原则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 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20%)优先向B 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 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①当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②当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 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4、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向A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二)配售实施情况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配售对象为48家,有效申购数量为62,750万股。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了配售。 各类型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及最终获配情况如下表: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三)配售结果符合配售原则 1、公募及社保基金最终获配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0009%,大于40%的预设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最终获配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3.9998%,大于20%的预设比例。 2、本次网下发行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6.6668%,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0.2511%,其他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0.2372%,公募及社保基金(A类)的配售比例>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的配售比例>其他投资者(C类)的配售比例。 以上配售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则。有关配售结果明细请见附表。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估值结论 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分析师独立出具的利民股份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结合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方法,认为发行人合理价值估值区间为13.09-14.47亿元。发行人所在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止初步询价截止日(2015年1月9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7倍。 六、持股锁定期限 获配投资者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七、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获配投资者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网下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1-68886901 联 系 人:周莹 发行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6日 附表:网下配售结果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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