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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5004 债券代码:112208 债券简称:14华邦01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购买资产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5-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颖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已经完成,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作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业绩补偿等承诺。 上述承诺已被《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引用,上述交易对方对公司在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主要承诺如下: 1、交易对方关于华邦颖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肖建东等5名交易对方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向肖建东和董晓明(百盛药业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向张曦赜发行的10,451,696股股份中5,806,498股自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4,645,198股自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向闫志刚发行的3,483,971股股份中,1,935,539股自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1,548,432股自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向姚晓勇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2、交易对方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交易对方董晓明、肖建东、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承诺:已向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同时承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3、交易对方关于拟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 交易对方董晓明、肖建东、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承诺:本人依法持有百盛药业股权,对于本人所持该等股份,本人确认,本人已依法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出资到位;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份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人持有该等股份之情形;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015年1月4日,交易对方董晓明、肖建东、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所持百盛药业71.5%股权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登记至华邦颖泰名下。交易对方上述承诺仍在执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4、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的承诺 交易对方董晓明、肖建东、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承诺:百盛药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及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关联方占用的情形;百盛药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其股东及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5、交易对方关于对百盛药业或有事项的承诺函 交易对方董晓明、肖建东、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承诺:若因百盛药业于本次重组的基准日前发生但延续至基准日后、或于基准日起至本次收购的交割日(如相关资产于交割日未完成实际交割的则至交割完成日)期间发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担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事项而导致有关权利人向百盛药业或华邦颖泰主张权利的、或需要百盛药业或华邦颖泰支付赔偿、缴纳罚金或其他支出的,百盛药业股东保证,在百盛药业或华邦颖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或按照百盛药业或华邦颖泰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由百盛药业股东直接向该等债权人或合同对方当事人或其他权利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给付或者履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相关费用,并放弃向百盛药业及华邦颖泰追索;百盛药业股东同意百盛药业、华邦颖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导致百盛药业、华邦颖泰或华邦颖泰其他股东发生任何损失的,均由百盛药业股东负责赔偿。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6、董晓明、肖建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百盛药业大股东董晓明、肖建东承诺: 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本人承诺,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本人保证将努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投资与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本人将不利用对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所有;如因此给华邦颖泰其他股东、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对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7、董晓明、肖建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百盛药业大股东董晓明、肖建东承诺: 本人在作为华邦颖泰股东及百盛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利用华邦颖泰股东地位及其对百盛药业的影响,损害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及其下属企业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华邦颖泰其他股东、华邦颖泰及百盛药业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8、沈阳瑞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好医创新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晓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由于董晓明分别持有沈阳好医创新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瑞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5%和 60.49%股权并担任前述两家公司的董事长,针对此事项,董晓明及沈阳瑞亚、沈阳好医做出下列承诺: (1)沈阳瑞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瑞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也不会参与投资、拥有或控制任何与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及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法人及/或其他组织。 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现有或将来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投资、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及/或其他组织)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 在董晓明作为本公司股东且董晓明作为百盛药业的股东或董晓明在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任职期间及董晓明依据相关规定承诺的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百盛药业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2)董晓明关于避免与沈阳好医创新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瑞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并保证前述两家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也不会参与投资、拥有或控制任何与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及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法人及/或其他组织。 如前述两家公司(包括前述两家公司现有或将来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投资、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及/或其他组织)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前述两家公司将立即通知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 在本人作为前述两家公司股东且本人作为百盛药业的股东或本人在百盛药业(含下属企业)任职期间及本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承诺的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百盛药业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9、交易对方关于无证房产事项的承诺 鉴于百盛药业子公司沈阳新马药业有限公司所有厂房及办公楼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交易对方董晓明、肖建东、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如百盛药业及其子公司因其持有、使用的无证房产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百盛药业股东将赔偿百盛药业及其子公司全部损失;如因无证房产被拆除导致百盛药业及其子公司需另行建设、购买或租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百盛药业股东将负担相关新建、购置或租赁房产的费用。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10、张松山、汇邦旅业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维护华邦颖泰经营的独立性, 保护华邦颖泰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松山及控股股东汇邦旅业保证做到华邦颖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完整。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华邦颖泰的人员独立 ①保证华邦颖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华邦颖泰工作、并在华邦颖泰领取薪酬,即华邦颖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汇邦旅业及汇邦旅业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②保证华邦颖泰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汇邦旅业及汇邦旅业控制的其他公司。 ③保证作为华邦颖泰股东推荐出任华邦颖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不干预华邦颖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华邦颖泰的财务独立 ①保证华邦颖泰及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②保证华邦颖泰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华邦颖泰的资金使用。 ③保证华邦颖泰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汇邦旅业及汇邦旅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④保证华邦颖泰及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3)保证华邦颖泰的机构独立 ①保证华邦颖泰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汇邦旅业及汇邦旅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华邦颖泰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汇邦旅业及汇邦旅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②保证华邦颖泰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自主地运作,汇邦旅业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4)保证华邦颖泰的资产独立、完整 ①保证华邦颖泰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置入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或有事项。 ②保证汇邦旅业或汇邦旅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华邦颖泰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5)保证华邦颖泰的业务独立 ①保证华邦颖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汇邦旅业或汇邦旅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②保证汇邦旅业及汇邦旅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华邦颖泰及控制的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③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华邦颖泰及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汇邦旅业及汇邦旅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并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华邦颖泰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 ④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为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华邦颖泰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11、张松山、汇邦旅业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保护华邦颖泰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松山及控股股东汇邦旅业承诺: 不利用自身作为华邦颖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华邦颖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不利用自身作为华邦颖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华邦颖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示公允的条件与华邦颖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坏华邦颖泰利益的行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华邦颖泰及其控制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12、张松山、汇邦旅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保护华邦颖泰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松山及控股股东汇邦旅业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华邦颖泰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华邦颖泰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将来成立之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华邦颖泰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邦颖泰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华邦颖泰。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承诺将不想其业务与华邦颖泰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上诉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循,本人/本公司将向华邦颖泰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13、罗大林买卖华邦颖泰股票的承诺 鉴于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罗大林先后于2014年3月14日至3月25日先后卖出无限售流通股共计75,000股。罗大林承诺:本人在此期间卖出股票的行为系在未知情本次交易的情况下做出的卖出行为。本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邦颖泰股票,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或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14、百盛药业股东关于百盛药业的业绩承诺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关于延长利润补偿期的承诺》,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做出了承诺,交易对方董晓明、肖建东、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具体承诺如下: 交易对方保证,百盛药业2014年、2015年、2016年标的资产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8,000.00万元、21,600.00万元、24,000.00万元;据此测算百盛药业(合并报表)截至2014年末累计预测净利润为18,000.00万元,截至2015年末累计预测净利润为39,600.00万元,截至2016年末累计预测净利润为63,600万元1。 1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中的净利润均指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交易对方承诺的净利润高于经卓信大华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盈利预测净利润。 同时,交易对方保证,百盛药业2014、2015、2016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000万元、17,600万元、19,000.00万元;据此测算百盛药业(合并报表)截至2014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预测净利润为14,000 万元,截至2015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预测净利润为31,600.00万元,截至2016年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预测净利润为50,600.00 万元。 如百盛药业合并报表截至2014年底、截止2015年底,截止2016年底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或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任一累计净利润数不能达到对应的承诺金额,,则肖建东、董晓明、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按照其在百盛药业的股权比例占71.5%股权中的比值向华邦颖泰补偿。 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2014年12月31日前公司股东不能将持有的百盛药业71.50%的股权过户至华邦颖泰名下,补偿义务人肖建东、董晓明、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等对2017年的业绩追加承诺如下: “补偿义务人肖建东、董晓明、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等保证百盛药业2017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24,188.27万元,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21,288.38万元。据此测算百盛药业(合并报表)截至2014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累计预测净利润为18,000.00万元,截至2015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累计预测净利润为39,600.00万元,截至2016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累计预测净利润为63,600.00万元,截至2017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累计预测净利润为87,788.27 万元。 据此测算百盛药业(合并报表)截至2014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预测净利润为14,000 万元,截至2015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预测净利润为31,600.00万元,截至2016年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预测净利润为50,600.00 万元,截至2017年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预测净利润为71,888.38 万元。 若百盛药业2014、2015、2016、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能达到上述承诺,则肖建东、董晓明、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按照其在百盛药业的股权比例占其合计持有百盛药业股权的比值向华邦颖泰补偿。” 2015年1月4日,交易对方董晓明、肖建东、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所持百盛药业71.5%股权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登记至华邦颖泰名下。由于交易对方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持有的百盛药业71.50%的股权过户至华邦颖泰名下,补偿义务人肖建东、董晓明、张曦赜、闫志刚、姚晓勇等对2017年的业绩追加承诺生效。 截至公告之日,标的股权已完成过户,上述承诺仍在执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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