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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广东榕泰 股票代码:600589 编号:临2015-002
债券代码:122219 债券简称:12榕泰债TitlePh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23日

● 债券付息日:2015年1月26日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1月24日发行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榕泰债(122219)。

3、发行规模:人民币7.50亿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5.90%,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1月24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1、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榕泰债”票面利率为5.90%,每手“12榕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23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1月2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榕泰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发行人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榕泰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7.2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榕泰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9.0元(含税)。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发行人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券登记日2015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榕泰债”的QFII协助发行人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榕泰债”的QFII在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12榕泰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传真至发行人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发行人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项划至发行人银行帐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揭阳市分行;收款账户名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账号:670457752762),用途填写“12榕泰债税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联系人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联系人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二路1号

联系人:徐罗旭

联系电话:0663-3568053

传真:0663-3568052

2.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电话:010-60833560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附件:“12榕泰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发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6日

附表:“12榕泰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23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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