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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4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 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2)。 2015年1月15日,深圳市猛狮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暂定名:广东猛狮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12061485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深圳市猛狮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伯连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池技术、电池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储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发电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技术开发;电源管理系统的技术研发及销售;电池产品检测服务;锂离子电池的销售。许可经营项目:锂离子电池的生产。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5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104)。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16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年1月15日下午3:00 至 2015年1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1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55,92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7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人,所持股份数54,7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所持股份数1,20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5%。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黄贞律师及陈桂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拟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 同意55,929,300股,其中现场投票54,725,000股,网络投票1,204,3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79%;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4,300股、反对0股、弃权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黄贞律师及陈桂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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