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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03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16日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15:00至2015年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12月3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7,908,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8,809,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098,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47,647,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7,275,700股,反对股数512,920股,弃权股数12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014,420股,反对512,920股,弃权120,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7,297,100股,反对股数456,920股,弃权股数154,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035,820股,反对456,920股,弃权154,6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 黄江求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7,291,300股,反对股数456,920股,弃权股数160,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030,020股,反对456,920股,弃权160,4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7,291,300股,反对股数456,920股,弃权股数160,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030,020股,反对456,920股,弃权160,4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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