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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5-013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南京银行签署 《共同发起设立生态产业基金之 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或“乙方”)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或“甲方”)于2015年1月19日完成了《共同发起设立生态产业基金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签署,甲乙双方约定拟共同发起设立一支有限合伙制生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东方园林承接的生态、景观、园林项目及因这些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获得合理投资收益。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甲方 公司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1-2层 负责人:张进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办理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业务。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关联关系:甲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事项 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负责基金的设立、筹资、募集和管理运作。 1、甲方以其团队所拥有的投资基金管理、投融资运作、金融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项目资源为依托,为甲乙双方合作发起的有限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提供基金组建方案、拟投项目推介、基金产品设计、投后管理等服务。 2、甲方负责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募集和认缴出资。 3、乙方负责基金劣后级基金份额的募集和资金认缴出资,与甲方合作设立、运作本基金。 (二)基金设立与运作 1、针对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设立发起基金,并对基金共同管理,共享盈利,基金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2、基金规模:人民币10亿元(具体基金规模、期限及合作模式以甲方最终审批意见为准)。 (三)其他 1、甲乙双方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基金法》及《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共同起草基金设立所需基金内部治理方案、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基金产品说明书等基金发起所需基础文件。积极推进各自内部立项、审批流程。 2、在双方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双方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在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各项手续后,宣布基金正式设立。 四、本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通过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经验、特长及资源优势,有助于在生态产业等领域成功投资优质项目,以更好为基金公司下一阶段的业务拓展提供保障; (二)本协议是基金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起点,为今后投资PPP项目奠定基础,同时提升公司自身的投资能力,并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助力公司实现生态全产业链的整合覆盖,有利于“二次创业”战略的稳步推进; (三)本合作意向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对甲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仅为框架性的合作协议,合作意向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因此本协议最终是否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本协议涉及的生态产业基金总规模为预估数,具体基金规模、期限及合作模式等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投资领域、投资进度、市场前景、投资收益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共同发起设立生态产业基金之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5-014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0)内容有部分错误,现更正如下: 一、原《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0)中“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马哲刚先生、赵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马哲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提名赵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选举郭朝晖先生、梁荣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郭朝晖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2、提名梁荣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以上第1-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在2015年1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均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第2-3项议案需要逐项表决。” 更正为: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马哲刚先生、赵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马哲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提名赵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选举郭朝晖先生、梁荣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郭朝晖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2、提名梁荣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以上第1-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在2015年1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均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第2-3项议案需要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二、原《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0)中“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 5、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更正为: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 5、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如议案2为选举非独立董事,则2.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2.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3)对于议案1,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对于议案2、议案3,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委托数量”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 议案2选举非独立董事2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议案3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三、原《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0)中“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截至2015年1月28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______股,拟参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更正为: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本次会议议案2、议案3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表决票数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候选人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具体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2)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截至2015年1月28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______股,拟参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0)中其他内容无变化。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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