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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 2015-0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2015年1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院线”、“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万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7月21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王建忠、王建可、王建春、王建川和王思聪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发行人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价稳定机制 本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机制》,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机制的具体条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东大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的30+N或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机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在本机制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机制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万达投资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本公司关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公司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公告,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涉及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公司发布回购方案之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万达投资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万达投资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万达投资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购回方案,并在购回方案获得监管机构审批或认可后20个交易日内实施该方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万达投资提交购回方案之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数量及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万达投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或“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五、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予以赔偿。 2、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公司控股股东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若被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赔偿责任,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关承担社保基金补缴或处罚承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承诺:如果万达院线因任何事项而被社保基金主管机关要求补缴任何社保基金,或万达院线因任何事项而被社保基金主管机关处以罚款或其他任何处罚,则本人将向万达院线补偿该等全部补缴社保基金金额以及全部处罚金额,并使万达院线免受损失。 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控股股东万达投资分别于2011年3月20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书面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不包括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下同)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业务(以下统称‘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人/本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3、除发行人外,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4、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其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本人/本公司特别确认及承诺: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其不从事亦将不会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6、本人/本公司特别确认及承诺: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使用发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7、本人/本公司特别确认及承诺: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不会申请商标或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用以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8、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如违反上述声明、确认及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9、为避免疑义,本承诺函中,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业务指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采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投资建设影院业务;发行人所从事的院线电影发行业务指发行人向下属各影院提供电影拷贝(数字或胶片)用于放映的电影发行业务;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电影放映业务指发行人下属各影院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 10、本承诺自本人/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前提下,持续有效;若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声明之有效期持续至自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日。” 本公司下属部分影院所租赁商业物业出租方和本公司关联方万达商业地产于2012年5月9日就租赁事项做出了不可撤销承诺,“一、本公司将对贵公司租赁本公司的商业物业长期持有并经营,未有将该等物业资产通过出售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计划;二、在本公司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有效期内,贵公司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要求无条件延长租赁期限,延期后租金计算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等内容依照双方签署的原合同执行;三、在本公司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到期后,本公司将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尽最大努力尽快获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在获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承诺持续有效。前述承诺在下述前提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效且不可撤销:(1)本公司与贵公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2)本公司与贵公司存在租赁关系。”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万达院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6,00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6,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600万股,网上发行5,400万股,发行价格为21.3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万达院线”,股票代码“00273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6,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月2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1月22日 3、股票简称:万达院线 4、股票代码:00273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6,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6,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万达投资,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其持有本公司34,00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60.71%。王健林先生通过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万达集团和文化产业集团间接控股万达投资,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万达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实收资本:300,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 注册号:110000002153603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专业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股东构成:文化产业集团持有98.80%股权,王健林先生持有1.20%股权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万达投资总资产为1,195,272.55万元,净资产为414,099.28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4,453.65万元(合并口径,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万达投资总资产为1,298,040.38万元,净资产为437,482.23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23,607.96万元(合并口径,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健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10202195410XXXXXX,住所为大连市中山区。 王健林先生毕业于辽宁大学,高级工程师,万达集团董事长。1970年至1986年在沈阳军区服役,1986年至1988年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1989年至今任万达集团董事长。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北京大歌星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7月6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座8层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9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设备租赁。 股东构成:万达投资持有100.00%股权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大歌星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63,361.33万元,净资产为20,116.52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5,047.30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北京大歌星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98,280.22万元,净资产为11,723.66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8,392.8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7日 注册资本:500万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17层2002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国产电影发行。一般经营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市场调查;租赁摄影器材 股东构成:万达投资持有100.00%股权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46.24万元,净资产为346.24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71.28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44.71万元,净资产为344.71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1.5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年7月8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该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8月29日);国产影片发行(该项电影发行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8月15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租赁影视器材;市场调查 股东构成:万达投资持有100.00%股权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8,516.84万元,净资产为-7,753.73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9,213.0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总资产为84,772.77万元,净资产为-476.15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7,277.5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4月27日 注册资本:7,860万元 住所: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林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投资咨询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股东构成:王健林先生持有98.00%股权,王思聪先生持有2.00%股权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06,603.32万元,净资产为7,882.31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0.11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06,603.92万元,净资产为7,882.91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147,445.88万元(母公司口径,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万达集团 成立时间:1992年9月28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住所: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林 经营范围:商业地产投资及经营、酒店建设投资及经营、连锁百货投资及经营、电影院线等文化产业投资及经营;投资与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股东构成: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9.76%股权,王健林先生持有0.24%股权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万达集团总资产为2,481,277.41万元,净资产为237,249.14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6,788.37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万达集团总资产为3,910,173.17万元,净资产为286,569.98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188,067.14万元(母公司口径,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万达投资 万达投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节“(一)控股股东”。 (4)万达商业地产 成立时间:2002年9月16日 注册资本:387,480万元 住所: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林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写字楼、公寓、商场和酒店)的投资及管理;房屋出租;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工程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股东构成:万达集团持有51.074%股权,王健林先生持有7.869%股权,其他股东持有41.058%股权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万达商业地产总资产为12,374,694.10万元,净资产为1,277,534.68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382,426.75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万达商业地产总资产为14,892,567.12万元,净资产为1,614,635.17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535,711.44万元(母公司口径,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文化产业集团 成立时间:2012年9月19日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股东构成:万达集团持有100%股权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产业集团总资产为1,578,724.75万元,净资产为471,869.14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27,932.41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文化产业集团总资产为1,357,576.67万元,净资产为434,946.12万元,2014年1-6月实现净利润-16,287.60万元(母公司口径,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100,095人。公司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6,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71%,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上5,400万股,网下6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21.3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为: (1)22.96倍(每股收益0.93元,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0.53倍(每股收益1.04元,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00万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为407,950万股,认购倍数679.9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400万股,中签率为0.8621788025%,认购倍数为115.99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81,0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40,325,302.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 年1月19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第62060001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40,674,698.00元,明细如下: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8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0,674,698.00元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240,325,302.0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88元(以截至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和本次发行后股本为基础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3元(每股收益以201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基础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4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2014年度及201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其中,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2014年末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2014年末,本公司流动资产较上年期末增长48.40%,总资产较上年期末增长32.11%,主要是由于2014年本公司经营业绩优异,实现较多现金流入,使得货币资金有较大幅度增长。 2014年末,本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分别增长36.44%和36.44%,主要是由于2014年本公司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800,752,335.33元,使公司未分配利润增长731,346,226.40元。 (二)2014年利润表主要数据分析 2014年本公司业务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票房收入增幅较大,使得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以及净利润同比均保持较快的增长;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表现优异。 (三)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2014年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64,355,290.68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4.13%,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实现较多票房。 三、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测 2014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2.0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3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预计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3.28亿元—16.90亿元,与2014年同期变动幅度在10%—40%之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4亿元—2.98亿元,与2014年同期变动幅度在10%—40%之间。以上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1月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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