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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利B份额(150147) 交易价格波动自查停牌公告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同利B份额(交易代码:150147)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近日连续出现大幅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申请,同利B自2015年1月22日开市起实施停牌。本基金管理人将就同利B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待本基金管理人完成核查工作,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本基金管理人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基金管理人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6)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05%。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7)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适用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6.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1月2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1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 22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6)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05%。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7)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适用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6.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1月2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1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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